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你的玩笑一点也不好笑–对“T仔”潜水中关汽瓶行为的刑法分析

潜水作为一项风靡全球的运动,近年来也同样席卷中国。阳光沙滩下的假期、大蓝水中的神秘诱惑,也许已经成为一些潜水员努力搬砖的动力之一。

但潜水员在享受潜水运动带来的快乐与刺激的同时,也同样要不断面对这种高危运动所带来的各种危险,近年来屡有发生的潜水事故告诉我们,潜水员要面对的危险既有天灾、更有人祸。

 

近日,来自广州的潜水爱好者俞先生在菲律宾潜水胜地PG岛水下15米深处,他身背的压缩空气瓶阀门被另一名绰号“T仔”的潜水员悄悄关上。随后他经历了生死攸关的数十秒,在潜导的帮助下才重新打开气瓶阀门,重新吸入氧气的那一刻,他已经连呛几口海水,胀红了双眼。

 

 

据悉这个“T仔”真名刘某,其事后通过微信等多个渠道做了道歉,声称自己只是开玩笑。

 

但是,如果以开玩笑推脱一下就有用的话,那还需要警察干嘛呢?

 

一、水下15米足以危及生命

 

潜水作为一项关乎生命安全的高危运动,不仅是身处水底随时会有溺水的风险,更因水底的巨大压力会给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危害。

 

据专业潜水教练介绍:

“对于7米到15米这样一个深度,正常上浮是要停留一段时间进行减压的,如果冒然上浮,极容易导致减压病,全身器官可能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危及生命。”

潜水人员从水底的高压环境下突然升到水面上,使得因为高压而大量溶解在血液中的气体(主要是氮气)快速地释放出来,形成气泡。

这些气泡循环到小血管时,形成气栓塞,阻塞血液的流通。有些气泡则停在肺泡内,因空气膨胀使得肺泡破裂。

这被称为“潜水者病”,通常表现为皮肤发痒、肌肉骨骼疼痛、视力模糊、四肢无力、麻痹、头晕目眩头昏、呼吸急促、甚至昏迷或者死亡等现象。

 

在水底,空气瓶就是潜水员的生命

一旦空气瓶被关闭,吸不到氧气,潜水员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那就只能在溺亡和快速上浮中作出选择,而无论哪个选择,都会危及生命。

每个潜水员在潜水之前都要经过专业的潜水训练,在学习如何应对潜水中的各类突发情况的同时,对于潜水过程中的这些危险,也具备了充分、直观的认识。

该起事件中的“T仔”同样是接受了专业潜水训练的潜水员,当然知道潜水过程中关闭他人气瓶阀门会导致危及生命的风险。

俞先生在这次事件中能获得潜导的帮助而避免发生损害,这是他的幸运。

他个人的幸运,并不代表生命遭受的危险就不存在

 

 

二、开玩笑也是故意杀人

 

“T仔”在事后辩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是恶作剧。

确实,一般情况下,恶作剧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犯罪,哪怕真的发生了损害结果,那往往也只是过失。

但是,如果恶作剧的内容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比如拿枪对准人扣动扳机,在无护栏的高楼边缘推人下去,在野生动物园的老虎区打开他人的车门,以及本次事件中在水下15米关闭他人的空气瓶……

这些行为会给他人生命安全带来极高的、难以避免的危险,只要做了,就没法以恶作剧、开玩笑来开脱。

大家都是成年人,认识自己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并对之负责,很难吗?

 

从刑事法律上说,“故意”是明知有危险而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明知后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避免。

在现实的案件里,这种主观心态需要用证据来分析和推导,进而判断行为人在做出危险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那么现在我们回放一下这个事件的一些关键点:

 

 

 

 

“T仔“明显是接受了专业训练的潜水员,据说还是技术潜水员、使用侧挂、双瓶、还有定制的干衣(不好意思这些小编都不懂),反正对于普通的休闲潜水员来说肯定是大神般的存在了,因此完全可以认定,他对于对于潜水过程中偷偷关闭他人气瓶会危及他人生命存在着充分的、完整的认识;
 

 “T仔“在俞先生脱险后,再次试图关闭气瓶;

 

一起潜水的朱小姐全程目睹了“T仔”关闭俞先生气瓶的过程, “T仔”快速地游开时还向朱小姐一摊手,表示“事不关己”。此后朱小姐就一直很关切俞先生的安危,慢慢游在不远处。不一会她发现,“T仔”又游到了俞先生身后。
俞先生上岸后他才从朱小姐口中得知, “T仔”在自己呛水遇险后,再次上来试图关闭气瓶阀门。“因为朱小姐保持着警惕,她迅速上前拍了‘T仔’示意让他离开,随后朱小姐迅速又将阀门拧开。可能由于关的不紧,第二次我全程没有注意到身后的动静,一直是能正常呼吸的。”
 

屡次关闭他人气瓶

 

第二天另一位潜友东海(网名)遭遇了相同的情况。

 “当时我们同船潜水,我和“T仔”落在队伍后面,在水下10米左右两人一上一下同向游泳。我感觉到几次他从上面碰我,当时并没有多想,以为是不小心的碰撞。在水下8米左右放象拔的时候,我发现自己无法呼吸了,才想到刚才他其实是在拧我气瓶的阀门。” 

东海连吸几口气上不来,连忙指指“T仔”,再指了指自己的气瓶,然而对方在不远处不仅没有上来帮忙,反而做出摊手的动作。

 

事先已有预谋

 

俞先生介绍,他与“T仔”并没有什么矛盾,两人相识于网上,“T仔”属于潜水组织者,常介绍潜水爱好者给潜店。

“相处过程中觉得这个人比较小心眼,不太喜欢他,但是大家都还比较正常。我们潜店里有块小白板,上面大家涂鸦一些鱼类,写一写计划什么的,我之前在上面一个小人旁标注了他的名字,这让他非常生气, 说过‘小心我关你气瓶’这样的话。

 

在中国目前的刑法规定下分析:

高危的专业运动+身处高危环境+对高风险有充分认识+事前已有预谋+多次重复同一行为+没有任何救助表示……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足以确定“T仔”在主观上并无避免损害发生的任何意图,而是在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他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在客观上正在实施杀人,实际上已经符合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要件规定,足以定罪量刑。

只是因为被害人命大以及他人救助及时等“T仔”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因此这是故意杀人未遂。

 

也许“T仔”做这些事情真的是因为“蠢”,但并不妨碍在法律上把这种行为评价为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坏”

 

 

 

 

三、《刑法》该出手时就出手

 

要追究“T仔”的刑事责任,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问题,但下一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这些行为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外,甚至还有潜友提到这个“T仔”可能是个ABC(即美国籍华人),中国的法律和中国的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有没有管辖权?
对此我们认为这不成问题:
尽管案件发生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双方都是中国人,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而如果“T仔”(刘某)是外国人,则按第8条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且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除非犯罪地的法律认为该行为无罪。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当然是三年以上,而无论世界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认为故意杀人会无罪。
毫无疑问,只要俞先生是中国人,我国刑法就对本案有完整的管辖权。
 
中国的法律非常强大,完全有能力追究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侵害,对这一点有兴趣的可以再看一遍电影《湄公河行动》,看看最后电影里的大毒枭作为泰国公民是如何在中国被判处死刑就明白了。
按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
  •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既可以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 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人实施犯罪,则由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居住地或者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因此这个案件,俞先生既可以选择向“T仔”(刘某)可能户籍所在的上海警方报案,也可以选择向自己所在的广州警方报案。

如果担心“T仔”(刘某)不是中国国籍,那么选择向被害人俞先生居住的广州警方报案无疑更为稳妥。

 

也不用担心在境外的事件不好调查取证,至少在境内可以进行的具体取证方向可以考虑:

1.对被害人俞某进行询问

2.对目击证人朱某、潜导等人就事件过程进行询问

3.对另外一名网友“东海”所遭遇的同类情况进行调查

4.就双方事先的矛盾冲突进行调查,以确认犯罪动机

5.对刘某所接受的潜水训练课程进行调查,以确定其是否“明知”相关行为的风险

 

 

 

(比如可以向潜水培训机构调查刘某接受过何种潜水培训)

 

以及,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寻求菲律宾的司法协助。

因为我国早在2001年,就已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两国之间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可相互提供协助。

故这个事件中涉及菲律宾方面的一些证据,如涉案现场的勘查、物证的提取、具体潜水流程的安排、嫌疑人刘某的具体潜水资料等,都具备现实的取证可能。

要对“T仔”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都不存在问题。

在他人的生命安全面前, 任何玩笑都不会好笑,而每放纵一次恶行,便会制造万千恶魔!

 

愿所有的潜水员都有靠谱的潜伴,愿你们的潜水行程中遇到的都是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