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潜水员在享受潜水运动带来的快乐与刺激的同时,也同样要不断面对这种高危运动所带来的各种危险,近年来屡有发生的潜水事故告诉我们,潜水员要面对的危险既有天灾、更有人祸。
据专业潜水教练介绍:
“对于7米到15米这样一个深度,正常上浮是要停留一段时间进行减压的,如果冒然上浮,极容易导致减压病,全身器官可能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危及生命。”
这些气泡循环到小血管时,形成气栓塞,阻塞血液的流通。有些气泡则停在肺泡内,因空气膨胀使得肺泡破裂。
这被称为“潜水者病”,通常表现为皮肤发痒、肌肉骨骼疼痛、视力模糊、四肢无力、麻痹、头晕目眩头昏、呼吸急促、甚至昏迷或者死亡等现象。
在水底,空气瓶就是潜水员的生命。
一旦空气瓶被关闭,吸不到氧气,潜水员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那就只能在溺亡和快速上浮中作出选择,而无论哪个选择,都会危及生命。
每个潜水员在潜水之前都要经过专业的潜水训练,在学习如何应对潜水中的各类突发情况的同时,对于潜水过程中的这些危险,也具备了充分、直观的认识。
该起事件中的“T仔”同样是接受了专业潜水训练的潜水员,当然知道潜水过程中关闭他人气瓶阀门会导致危及生命的风险。
俞先生在这次事件中能获得潜导的帮助而避免发生损害,这是他的幸运。
但他个人的幸运,并不代表生命遭受的危险就不存在。
确实,一般情况下,恶作剧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犯罪,哪怕真的发生了损害结果,那往往也只是过失。
但是,如果恶作剧的内容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比如拿枪对准人扣动扳机,在无护栏的高楼边缘推人下去,在野生动物园的老虎区打开他人的车门,以及本次事件中在水下15米关闭他人的空气瓶……
这些行为会给他人生命安全带来极高的、难以避免的危险,只要做了,就没法以恶作剧、开玩笑来开脱。
大家都是成年人,认识自己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并对之负责,很难吗?
从刑事法律上说,“故意”是明知有危险而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明知后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避免。
在现实的案件里,这种主观心态需要用证据来分析和推导,进而判断行为人在做出危险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那么现在我们回放一下这个事件的一些关键点:
一起潜水的朱小姐全程目睹了“T仔”关闭俞先生气瓶的过程, “T仔”快速地游开时还向朱小姐一摊手,表示“事不关己”。此后朱小姐就一直很关切俞先生的安危,慢慢游在不远处。不一会她发现,“T仔”又游到了俞先生身后。 俞先生上岸后他才从朱小姐口中得知, “T仔”在自己呛水遇险后,再次上来试图关闭气瓶阀门。“因为朱小姐保持着警惕,她迅速上前拍了‘T仔’示意让他离开,随后朱小姐迅速又将阀门拧开。可能由于关的不紧,第二次我全程没有注意到身后的动静,一直是能正常呼吸的。”
第二天另一位潜友东海(网名)遭遇了相同的情况。 “当时我们同船潜水,我和“T仔”落在队伍后面,在水下10米左右两人一上一下同向游泳。我感觉到几次他从上面碰我,当时并没有多想,以为是不小心的碰撞。在水下8米左右放象拔的时候,我发现自己无法呼吸了,才想到刚才他其实是在拧我气瓶的阀门。”
东海连吸几口气上不来,连忙指指“T仔”,再指了指自己的气瓶,然而对方在不远处不仅没有上来帮忙,反而做出摊手的动作。
俞先生介绍,他与“T仔”并没有什么矛盾,两人相识于网上,“T仔”属于潜水组织者,常介绍潜水爱好者给潜店。 “相处过程中觉得这个人比较小心眼,不太喜欢他,但是大家都还比较正常。我们潜店里有块小白板,上面大家涂鸦一些鱼类,写一写计划什么的,我之前在上面一个小人旁标注了他的名字,这让他非常生气, 说过‘小心我关你气瓶’这样的话。”
高危的专业运动+身处高危环境+对高风险有充分认识+事前已有预谋+多次重复同一行为+没有任何救助表示……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足以确定“T仔”在主观上并无避免损害发生的任何意图,而是在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他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在客观上正在实施杀人,实际上已经符合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要件规定,足以定罪量刑。
只是因为被害人命大以及他人救助及时等“T仔”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因此这是故意杀人未遂。
也许“T仔”做这些事情真的是因为“蠢”,但并不妨碍在法律上把这种行为评价为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且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除非犯罪地的法律认为该行为无罪。
-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既可以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 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人实施犯罪,则由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居住地或者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因此这个案件,俞先生既可以选择向“T仔”(刘某)可能户籍所在的上海警方报案,也可以选择向自己所在的广州警方报案。
如果担心“T仔”(刘某)不是中国国籍,那么选择向被害人俞先生居住的广州警方报案无疑更为稳妥。
也不用担心在境外的事件不好调查取证,至少在境内可以进行的具体取证方向可以考虑:
2.对目击证人朱某、潜导等人就事件过程进行询问
3.对另外一名网友“东海”所遭遇的同类情况进行调查
4.就双方事先的矛盾冲突进行调查,以确认犯罪动机
5.对刘某所接受的潜水训练课程进行调查,以确定其是否“明知”相关行为的风险
(比如可以向潜水培训机构调查刘某接受过何种潜水培训)
以及,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寻求菲律宾的司法协助。
因为我国早在2001年,就已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两国之间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可相互提供协助。
故这个事件中涉及菲律宾方面的一些证据,如涉案现场的勘查、物证的提取、具体潜水流程的安排、嫌疑人刘某的具体潜水资料等,都具备现实的取证可能。
要对“T仔”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都不存在问题。
愿所有的潜水员都有靠谱的潜伴,愿你们的潜水行程中遇到的都是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