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其实就是一个企业对求职者发出的“要约”,是企业希望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企业,录用通知书一经作出并到达求职者即为生效,企业应受到录用通知书的约束。如企业反悔要求解除录用约定,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因信赖利益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明确作出如期报到等回复的,即视为双方对缔结劳动合同的目的达成一致意见。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反悔的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企业因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往往在实务当中,企业方反悔会造成求职者因准备入职而产生辞职、异地租房、路费等经济损失,而求职者反悔对于企业造成的损失一般相对比较小(特殊情况除外),所以企业反悔更应三思而后行。本次事件中,陈经理所在企业的等待期也就7天,郭女士提前一天告知,可以说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但陈经理这番操作下来,对公司的损害就变得非常大了,而且名声损害是长远的。
一、给求职者的建议
第三,带眼识企业。有的企业以招聘为名收集个人信息进行贩卖为实,求职者务必认真了解企业背景,在投递简历的时候合理模糊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落入坏人的陷阱。
二、给企业的建议
第三,合理晒圈能争取更多求职者青睐。现在是网络时代,HR与求职者沟通很多都用微信,朋友圈给求职者提供了一个更加真实的平台去了解企业。虽然第一次没有合作成功,难保以后还有合作的机会。所以,朋友圈适当晒办公环境、晒员工福利、晒职位信息,晒企业文化,能让求职者保持对企业的联系和感性认知,也为未来的再次合作提供可能性。晒圈晒成下面这样的,建议可以直接把HR开了,企业的形象荡然无存。
在企业和求职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变卦反悔都时有发生,但是反悔成本再低也不代表此风可长。法律仅是对人最低的要求,随意反悔的求职者和肆意抨击他人的HR,职业道德水平都让人诟病,行业圈子很小,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