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是不是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认罪认罚的后果?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这个制度历经多年的实践检验与多方吐槽,已经是个成熟的制度了。但每逢开庭,法官照惯例向被告人确认“你知道认罪认罚的后果吗”,我也总是很想问法官,“法官,你知道认罪认罚的后果吗?”

一、认罪认罚≠放弃抗辩

法官是一个职业的群体,很难用某种标签去概括这个群体对认罪认罚的态度。

在这几年的办案经验中,我们遇到的法官专业素养也参差不齐,有的法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多份司法文件的同步率高达99%,开庭时也非常大度,允许被告人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从法律适用与量刑情节的角度提出不同意见。

但也有法官仍然停留在“有异议就是不认罪”的初级阶段,比如我们有个案件,司机在某公司停车场操作失误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争议焦点在于停车场是否“道路”,以及案件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为该案中,被害人自己存在一定过错,如果认为停车场属于道路,则司机只需要承担同等责任,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认为停车场不属于“道路”,则司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官在沟通的过程中很nice,虽然不认同辩方观点,但还是认可司机的认罪态度,并考虑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但开庭的时候,那位面相有点显老的法官一听被告人说对罪名有异议,眉头马上就皱起来了:“被告人,你不是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了吗?”被告人点头。

“被告人,你清楚认罪认罚的后果吗?”被告人再点头。

“那你还不认罪?你是不是想反悔?”被告人不敢点头了。

我们试图说明认罪认罚是对事实的确认,但仍然允许对罪名和法律适用进行抗辩,但法官表示我不听我不听,就不听就不听。

被告人思前想后,缓缓吐出几个字:“没意见。”

二、认罪认罚≈放弃防备

办过很多认罪认罚的案件,最大的感触就是,我能牢记各种刑事法律规定,能找到法条最初的释义,能说服那个顽固的检察官,却始终看不透法官的心思。

之前还遇到另外一个案件,当事人在某公司当最低层的推销员,负责派发广告,但公司因整体业务涉嫌诈骗,整个公司都被端了。

从被抓到审查起诉,当事人被问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你到底知不知道他们在干啥?”

会见的时候当事人见一次哭一次,说自己是正规求职网站找的工作,入职三个月就被抓,真不知道公司的业务还有那么多骗人的隐藏秘密。

和检察官沟通的过程倒是很顺利,检察官表示目前认定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比较薄弱,但也不是没有”,建议她认罪认罚。

我保证当事人是真的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而不是因为广州的七月比东京热。总之当事人在权衡利弊之后,在检察官问话的笔录里承认自己在工作期间猜到公司在干什么坏事了,然后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急不可耐地回家吹了三个月空调。

开庭没有意外,意外在宣判。

法官读判决书时来了一句:“综合考虑全案的量刑平衡与被害人的损失未挽回等,对部分接受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量刑予以调整。”

然后缓刑的建议没采纳,刑期还加了几个月,被告人也没机会再辩解,被抓回去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了。

宣判时被告人拿着那页《认罪认罚具结书》,像被渣男骗走初恋的纯真少女,哇哇大哭。

检察官很不好意思,休庭后跑过来道歉,说尽管上诉,我们保证没意见。

只可惜,二审法官一句“你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是否已经清楚相关的法律后果呢?”挡回了所有的解释与申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个好东西,哪怕站在辩护的立场,我们也非常赞同。只是这几年来,认罪认罚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误区,尽管司法机关一直在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如先后出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等等,都给面临选择的嫌疑人/当事人更多承认错误的勇气。但我们也得承认,认罪认罚制度目前仍然无法解决司法机关“反悔”时,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无从救济。

任何一个制度都要经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但司法制度在成长与成熟中的每一小步弯路,都是以许多人的本来应有的权益为代价。当法官在法庭上翻阅卷宗,轻描淡写地对被告人问:“你是否清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法官自己真的清楚认罪认罚会给被告人带来什么后果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