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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随笔
“学习刑法的过程,就是追求正义的过程。”这句话是写在《张明楷刑法学讲义》序言的最后一段的话,而在序言的开头,张明楷教授亦说,刑法是“最考验正义感的学科之一”。在众多法律中,刑法追求的是极致的正义,不存在“差不多”,刑法的每个文字,都是文明的标准,刑法的每个案例,都是关于正义与人性的极致拷问。
希腊以前的人们是从氏族血缘的角度定义正义的,希腊人则是从城邦的角度追问正义。希腊人坚持的美德是节制——懂得自然加在人类行为上的局限,并且在这一界限内行为,他们将过度视为一种恶——僭越,即故意逾越社会确定的界线,因而正义被看作是对社会现状的维持,而且哲学家忙于规划一种理想的社会,在这样的理想社会中,每个人都依据法律放置在他在社会中应处的位置上。每个人都根据其天生确定的最适合从事的工作被分配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中。从而,在国家与个体之间会保持一种完美的和谐统一状态。因而一个不能被放到任何位置的人是不能被国家所间容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脱离了城邦的单个个人会变成最邪恶和最危险的动物,所以个人只能在城邦中实现其道德归宿。正义追求的是同一的秩序,在这里没有对共和的违反,也不存在个人自治的领域,正义和法律首先考虑的是根据个人财富的多寡给予不同的支持,而个体间的平等则是其次的。同样的思想也反映在规劝人们都应在其应有的位置上克尽职守的观念中。
到了古罗马,罗马人则从法律的角度厘定正义。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主张:“给每个人其所应得是正义的形式和永恒的目标。”换言之,社会系统已经给每个个体确定了其所应得的财物,正义在于将这些财物给予他,并在特定的范围内不妨害其所有和使用这些财物。法学阶梯的另一条箴言:“正义和法律的含义是:高尚的生活、无害他人、给每个人其所应得。”在此,高尚的生活意在要求个人的外部行为符合个人应具有的道德,意味着正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正义;无害他人,要求尊重其他个体;给每个人其所应得,意旨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权利。
当日耳曼蛮族入侵罗马后,西方开始进入冰冷的中世纪。各种教派万流归宗,基督教用心良苦的为十二个门徒编造了各自的平民身世,商贩、农民等,由此暗喻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如此一来,基督教适度的弥补了社会各阶层的裂痕,缓和了社会矛盾,由魔法性宗教转变为拯救性宗教,在各宗教派中脱颖而出,首先成为平民的“主”。宗教以一种与人类异质的方式介入世俗生活,它的目标是极值性的,它的实现并没有限制,它不要求人们达到某个目标,而是使人们满怀希望的走完人生旅途。无论是希腊式的城邦正义,还是罗马式的法律正义,都无法直面人类的终极性问题。但唯独在宗教里,个人终于可以怀抱个体的生命,独面上帝和自己的罪。因此,原罪与救赎成才是个人最关切的,信上帝成了中世纪市民生活的重要内容,正义成了上帝的一种意志。圣.奥古斯丁认为,真正的正义应是完全超验的,合乎逻辑的宗教推断的结果。这种真正的正义只有虔诚的教徒通过神的恩典才能得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甚至人世间最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正义的残片或镜像,这种正义只存在于上帝之城,它不属于此世。
在上述正义观中,不难发现,正义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奥古斯丁曾把正义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次层次是理性的正义:给每个人其所应得;第二个层次是城邦的正义:每个人保持自己的个性特征,同时遵守城邦目的,促进公共利益;第三个层次是永恒正义:理性规定的有关事物的正当秩序。对应三个层次,便是正义的三个维度:第一,个人自由维度,这个维度所调整的是个人行为,关涉的是每一个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生命,他的生命、自由、幸福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第二,人类群体性的历史维度,这个维度所调整的是社会结构,关涉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化的存在,在历史的进化中所展示的价值性意义;第三,超验价值维度,它关涉着上述两个维度的超验性渊源,为它们的正当性提供终极的价值支撑。从实质正义看,第一个维度是个人正义,个人正义是正义的关键,也是人类群体正义的核心,在它身上实质性地体现了人作为一个类的存在的价值归宿,一切群体的正义只有落实为个人的正义,才是最为根本的和真实的。第二个维度是人类正义,由于人类作为一种集合性概念自身并没有多少实质的内容,它总是在历史中展开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人类正义与历史正义叠合为一。第三个维度是超验正义,它指向的是正义的神学之维。人类历史就是在这三种正义的整合中踟蹰前行。然而我们总是力图统筹正义的三个维度,却每每纠结其中。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正义价值集中地体现在对于三种正义的整合上,不过,这种整合是一种弱势意义上的整合。所谓弱势意义,套用哈耶克的话说,即“一种否定性正义标准”,是一种看上去较为保守的弱势原则,它并不着力于追求自我的权利,而仅是把重心放在如何限制专断的政府权力使其不损害个人的私人权利方面。法律的实质在于它是一种校正性的正义,即它从法律(乃至宪法)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不容”侵犯(剥夺、损害)的否定语式是关于正义的一种基本语式,也就是说,它维护的是个人权利不被侵犯,侵犯了这些权利就是不正义的,就需要通过法律加以校正。根据这种否定性的校正正义原则,刑法把精力放在了个人权利的不被侵犯上。这样一来,正义作为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价值根基,它的立足点就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直接地与个人相关,都体现着对于个人的关怀,都从价值上支撑着个人的基本权利,承认和保障他的生命、自由、人格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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