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会见工作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当你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流程中,面对决定他命运的办案人员——检察官/法官之前,告诉他如何最大程度地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这也是律师会见工作的终极重要目标。
尽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案件的争议问题,大多数时候是由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经办人员沟通,但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由于当事人是真正的亲身经历者,这部分内容是辩护律师无法替代的,因此只能由当事人自身进行说明,这也对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影响。律师可以在会见中提供必要的指导,让当事人更加简单、直接描述客观事实以及清晰、有效表达自身的态度。
而另一方面,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在这个阶段,也将要对嫌疑人涉及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可能的量刑作出定论,提起公诉。尽管检察官认定的结论并非最终结果,但也对嫌疑人的最终处理结果有非常直接的影响。
在这个阶段,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只会提审嫌疑人一次,而且这一次提审通常不会持续太长时间,这就意味着嫌疑人如果不能在这次提审时将与案件相关的问题说清楚,争取有理有据地说服检察官,那就只能寄希望于其他方面,例如此前的公安讯问笔录,以及检察官的个人专业素养了。
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的重要工作除了阅卷、与检察官沟通案情之外,还需要通过会见,为当事人即将面临的检察官提审,提前做好指导工作。
我们可从具体的侦查方向来推断司法机关想要定罪的方向,从起诉意见书中了解到涉嫌的事实和罪名,这很大可能就是当事人最终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我们还可从证据中了解当事人是否对我们有所隐瞒,或者对司法机关有所隐瞒。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之前,我们要先充分了解和研究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罪名,进一步调整与完善辩护策略,然后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次会见,不断进行完善和补充。
在会见中,我们要告诉当事人当前案件所涉及犯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更要逐个向他核实。
对于之前会见时发现的存在解释空间的问题,要进一步结合现有证据情况,也可以继续问清楚当事人看其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比如我们曾办理过的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承认了所有的发票都是虚开的,但经查阅核实卷宗里的书证材料,当事人承认“虚开”的那些发票中,受票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有一千多万的税额是存在真实交易的。
在这起案件的会见中,我们再次向当事人核实,他才最后想起来,原因就是涉案发票数量太多导致他记忆不深,而且一开始被问话的时候压力太大,就糊里糊涂全都认了。我们特别提醒他在接受提审时,要把这个问题向检察官解释清楚。我们也同步向检察官说明了这一情况,并把相关的数额及相应的合同标注出来提供给检察官,最终这部分金额顺利地被从犯罪总额中扣减。
诸如此类,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应当尽可能在会见中向当事人确认,如果有进一步合理解释与说明的空间,就要告诉他抓住提审的机会,主动把这些问题向检察官说清楚。
除此之外,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包括案件中的自首、立功、从犯等细节,或者赔偿谅解等方面的事实,又或他自己的家庭、工作情况,也要提醒当事人及时说明。当然,这部分内容也要把握好尺度,几句话说清楚即可,没必要长篇大论,否则在检察官短时间的提审中反而会容易被忽视。
如果当事人自愿认罪的,法庭上要保持良好态度,别翻车;如果对事实或罪名有异议的,那有啥理由也只能到法庭上说清楚,争取法官能够接受。
法庭中的工作,当然大部分是由辩护律师来完成,但其中也同样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因此,庭审阶段的会见,主要就是做好庭前辅导——告诉当事人利用好庭审中不多的发言机会,把需要表达的内容充分表达出来,同时又要把握好尺度,尽量别说废话。
在庭前辅导中,我们除了把整个庭审的流程给当事人讲解一遍,沟通好辩护策略之外,还需要提醒他本人可以发表意见的几个重要节点:
此时是由被告人对案件的事实和罪名提出自己的看法。尽管被告人此时应独立发表意见,但不熟悉刑法的普通人很容易围绕事实长篇大论,又或试图重新描述一遍事实。
如果法官有耐心,大概会很礼貌地“等”被告人说完。是“等”,不是“听”。
如果法官没耐心,大概就会直接打断被告人的长篇大论,然后问他:是对事实有意见还是对罪名有意见?
被告人:对事实有意见。
法官:对事实有意见?那你是认为没参与,还是数额/量没那么多?
被告人:我没参与。
然后被告人还想说什么,法官已经宣布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了。此时庭审笔录里大概率就是简单记着几个字:“有意见,没参与。”
这样的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并没什么帮助。
所以辩护律师在庭前的会见和辅导中,要先问清楚当事人具体都有哪些意见,然后帮他归纳、组织好观点,让被告人可以用最简洁的语言,不超过三句话,把自己意思表达出来。
要不然,这次发言的机会就浪费了。
这个阶段的问题,通常都会涉及到案件比较关键或争议较大的细节,因此我们在庭前就需要就这些细节逐一向当事人确认。
对于回答得不够简洁或没抓住重点的,也要告诉他回答问题的时候要尽可能简洁,并抓住重点来回答,不要扯太多细枝末节或歪题。
当然,辩护律师无法控制当事人如何回答,但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同样有发问的机会,因此仍然有进一步补正的机会。
在公诉人讯问后,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就当事人没有详细提及或解释的问题进行发问,给当事人更多解释的机会和空间。
这也是被告人最后一次说话的机会,在这个阶段,除了说案件本身的事情外,还可以提一些与案件无关,但也能争取到法官同情的理由。
最关键的是,一方面要表明自己对案件的态度,这是当事人(被告人)在庭上的最后一次表达机会,因此非常珍贵也非常重要,即使是在庭审中表述不清的或者采取的策略不对的,都可以在这时以一两句话翻转过来;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或当事人确实有可怜之处,比如家庭的情况和困难,工作的艰辛和压力,也都可以表达出来。
这部分的语言,同样也需要律师协助帮他组织好,以便在短短的一两分钟内,可以完整流畅地表达出来。说得太多,法官一样没兴趣听,而如果什么都不说,同样也是浪费了这次宝贵机会。
我们文章中所说的,只是会见中的一些基本的要点,而在具体的案件中,还是要考虑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和诉讼进度,以及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与表达能力,与当事人做好充分沟通与配合,共同争取最公平公正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