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律师
林志明律师、王际军律师、邝敬康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9月起,被告一刘某某雇佣被告二刘某某和被告三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ADIDAS”和“NIKE”品牌的服装一批,已销售金额10.8054万元,民警在仓库查获“ADIDAS”和“NIKE”品牌服装77600件(依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84.958万元),三被告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最大的成功在于涉案商品在公安机关移送时是以市场价计算,涉案总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那将意味着长时间的实刑和高额的罚金,经辩护人多方寻找销售证据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最后成功以实际成交价计算,犯罪总额降到184.958万,同时为作为主犯的第一被告争取到自首情节,为后续的全案缓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律师意见
本案全部三名客人均委托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在担任三被告的辩护人后,三名办案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罪轻辩护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
1、被告一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属于犯罪未遂,建议法院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2、被告二刘某某是从犯、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产品来说属于犯罪未遂,应只以已销售部分计算犯罪数额,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被告三吴某某是初犯、偶犯、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阶段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综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各项证据,认为三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欲销售数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被现场查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一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二刘某某、被告三吴某某受被告一刘某某雇佣、纠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裁决如下:一、被告一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二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三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判决书部分内容
第1、2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全案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3页,辩护意见。↓
第4页,法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第5页,判决结果。↓
法律条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确认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受到上家的欺骗,而误以为上家享有商标权或者得到了合法授权;
3、确认假冒了几个商标,是否都系“已经注册”的商标;
4、被侵犯的商标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5、被侵犯的商标注册于哪些商品上,是否包含本案销售的商品;
6、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曾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只是后续存在经济等民事纠纷;
7、是否有证据证实涉案商品已经实际销售,销售金额合计是多少;
8、准确区分已销售的部分金额与尚未销售部分的金额;
9、相关商品的鉴定价格多少,是否远高于实际销售价格;
10、能否提供依据证实实际销售价格,以争取按实际价格计算货值金额;
11、实际的获利数额是多少;
12、尚未销售的数额是否大于已销售的数额,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13、明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14、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5.、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16、 结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