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灯塔国的别称,其发达的律师行(shou)业(ru)是每个从事律师职业的人都向往的,而一谈到刑事辩护,恐怕很多人脑子里想到的就是那句在无数影剧里被用烂的米兰达警告: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但银屏上的警察很少把米兰达警告的后半截读完整了,那是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内容:
你有权在受审时委托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在所有讯问前都可以向你免费提供一名律师。
听起来很美好,但是在美国,刑事辩护全覆盖这项权利的争取,比我们国家的历程更加漫长和曲折。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而且他们的法院系统是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部分,一项诉讼权利的确立往往不是联邦法院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发一篇X院X部《关于XXX的指导意见》就能解决的,他们确立诉讼权利,得靠判例,而且必须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法官说“此案不涉及死刑不用请律师”,是因为在193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Alabama)一案中提出一项规则:
各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第1至10修正案称为《权利法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辩护。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权利法案》不约束各州,实际上穷人们根本没钱去请律师,各州的法院也不会为穷人去指定律师。
贝茨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本来一向没理由都要找个理由来搞无罪判决的最高法院,对此的态度却很暧昧,其多数意见反而提出:
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并没有统一要求所有在州法院进行审判的严重刑事案件都要指定律师。
这是个6:3的判决,占上风的反对派拒绝给贝茨指定律师,真正的主要原因是: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律师将会导致各州纳税人负担过重。
果然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问题。
吉迪恩表示我读书少你不要骗我,我都在报纸上看过最高法院的1938年约翰逊诉泽伯斯特一案中规定,不管什么案件都要给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
法官心想又是一个民科法盲,也懒得和他解释1938年那个联邦法院的判例管不到州法院,直接就开庭了。吉迪恩毫无疑问被判了有罪,而且还是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五年。吉迪恩服刑期间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诉,他的申诉书里有一句话:
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
(原文如此,请体谅吉迪恩没有上过九年制义务教育)
当时正是美国六十年代民权运动兴起,最高法院也想找个案件来推翻贝茨案那条歧视穷人的规则,于是吉迪恩就成了那个被选中的人。
这个名留青史的案件中,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Wainwright,1963)的那个“温赖特”,是佛罗里达州监狱的监狱长,也不知道这算倒霉还是幸运。
总之,吉迪恩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决:
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
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
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顺便一提,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撤销吉迪恩盗窃案并由州法院重新审理,最后吉迪恩被无罪释放。后来警方发现真正的罪犯就是在吉迪恩盗窃案中指证他盗窃的那个证人。
因为,每一个时代,都能看到法治的进步。身为其中的参与者,有感荣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