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当“我们”作为“**”出现在朋友圈》的刑事维权途径

昨天看到一篇受害者的文章《当“我们”作为“母狗”出现在朋友圈》,受害者在文章中描述了自己遭受的悲惨经过。
大概过程是,中山大学横跨5个院系、三个年级的十几名女生,偶然间发现自己被他人在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伪造了大量约pao、卖淫的聊天记录和虚假裸照,发布在微信群、QQ群里,并被侮辱性地称为“母狗”,所在院系被称为“鸡院”和“淫窝”。
众多受害者不堪其扰,自行找到线索并报警之后,警方最终对嫌疑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再接着,中山大学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然后,事情就到此为止了?
看受害者在文中的描述,事件好像就此画上一个句号。但是从我们的专业角度,却觉得这件事情在刑事司法中,只能算一个开始。
一、为什么仅仅“行政处罚”?
看过文章中描述的这场“淫秽信息风暴”,相信每个人都会觉得行政拘留3日根本算不上处罚。但是我们注意到,警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的处罚的违法事实是“伪造了诽谤他人的朋友圈截图并散布”,但是在公众号文章中,受害者控诉的却是“伪造了大量他人约pao的聊天记录和虚假裸照”。
所以,从受害者的控诉,到警方的调查结果之间,涉及的“事实”其实是不同的。
或者是在受害者看来没太大区别,报警的时候都是“我被人诽谤了”。
但是在刑法上,“有没有发布虚假裸照”却是个涉及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的核心事实
如果“编造他人卖淫的谣言并散布”,在刑法上涉及的是第246条的诽谤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且属于自诉罪名,需要受害者自行调查取证,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且入罪标准有“转发500次,或浏览、点击5000次”的硬性门槛。
如果“编造他人裸照并散布”,在刑法上涉及的是第237条的强制侮辱罪,法定刑五年以下,属于公诉罪名,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入罪标准也比较弹性。
在司法实务中,对“编造他人裸照并散布”也有以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认定的,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下,入罪标准同样也很弹性。我们在文末各提供一个参考案例。
相比较之下,显然后者处罚更重,难度更小
这个案件如果往“诽谤”的方向走,大概就不会再有后续了。哪怕受害者想提自诉,证据上想证明达到入罪标准也有难度,所以我们认为,有可能是报案的时候提供材料不足,也没有明确报案的方向,所以警方就简单以“诽谤”来行政处罚结案。
此外,这种案情还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但不建议往这个方向走。一方面,该罪同样有传播数量、次数上的硬性入罪门槛,证明难度更大,另外一方面,该罪的处罚仅有期徒刑2年以下,比诽谤罪还轻。
但无论如何,这个案件都可以往刑事犯罪的方向考虑,而不应该只能行政处罚的诽谤行为。

二、如果我们是受害者,应该怎么做?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警方手上并没有文章提及的“裸照”;从公众号文章来看,也看不出来涉案当事人报警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但猜测可能真的就是报案说“我被诽谤了”,所以警方也只是当作诽谤案件来处理。
所以,如果受害者遇到此类事件时,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保存好证据

证据是维权的基础,无论遇到何种情况,第一个建议永远是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涉及电子证据,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通过公证取证。
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那建议以手机录屏的方式保存好相关的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等等;同时在旁边再拿另外一台手机,也完整地拍摄整个过程。
然后,再把一些重要、关键的证据截图、整理并打印。
刑事案件的取证仍然依赖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这一步只是为了报案时能提供基本的依据,以及防止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导致的证据灭失。
不过,回到本文提及的受害者的这篇文章中看,这一步倒是可以跳过了。
 

2、带上与“裸照”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强制侮辱罪”向公安机关继续报案。

注意,报案的事由是“公开散布他人裸照”,案由是“强制侮辱罪”。
可以把文末的案例一起提供给司法机关作为办案的参考。如果善用搜索引擎,还可以找到更多类似的案例。

3、如果立案了,等着跟进。

如果不立案,让公安机关给一个《不立案决定书》。
这属于“诽谤”之外的新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受案并继续调查,如果发现情况属实,就应该刑事立案;如果不予立案,那也应该向受害者说明理由并出具《不立案决定书》。
这是报案者的法定权利。
4、拿着《不立案决定书》,去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此外,对于该案件来说,其涉及该校多个院系(校区)的多名女生,那不同的校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在报案时也可以考虑选择当事人自己认为更加认真负责、更加可靠的公安机关。
5、如果走完这一套程序,最终仍然无法推进刑事程序,受害者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这是最没办法的办法,我相信如果真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受害者可以有更多的救济途径,不至于需要采取这种无奈的维权方式。
不了解详细的证据细节,只能提供简单的方案与思路。当然,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受害者有需要,我们可以继续以任何你感觉方便与轻松的方式提供免费咨询和刑事诉讼指导。

三、现实的案例

  • 强制侮辱罪
《广东高院发布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杨某华与黎某飞 (微信名系“冰儿”)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的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结婚”。期间,杨某华多次单独向黎某飞索要裸照并如愿。同年10月,黎某飞对杨某华不满,遂将其微信拉黑,杨某华反复纠缠、屡屡遭拒。11月10日,杨某华为了羞辱、报复黎某飞,在一个47人(含杨某华、黎某飞)的微信群中两次发送黎某飞多张裸照并配有 “看看这就是冰儿”等羞辱性的文字说明侮辱黎某飞。

一审认定杨某华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羞辱他人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等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流平台。由于网络扩散性强、影响力大,因此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利用微信群散布裸照故意羞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本案裁判对于规范引导社会大众网络言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社会治理,净化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生效文书编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1143号刑事裁定)

  • 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街道富士康厂务工时认识了同在该厂务工的被害人韦某某。双方相恋、同居生活后,于2018年5月生育了一个孩子,之后,双方关系破裂。黎某某为了挽回韦某某,多次恐吓被害人韦某某及韦某某的家人。

2019年11月12日,黎某某去到韦某某家中,对韦某某的父母进行恐吓,要求其父母交出韦某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发信息、敌敌畏图片、刀具图片、有韦某某头像合成的裸照且写有韦某某家人信息和家庭住址的图片给韦某某的大哥进行恐吓,要求韦某某与自己联系、见面,否则自己就要自杀。更有甚者,黎某某用韦某某的头像合成了裸照,并且附上韦某某家人信息和家庭住址之后把图片散布出去。

2020年1月,黎某某将上述图片张贴在北流市的小区、卫生院、路口、超市等公共场所,并通过互联网在QQ群发布。之后,黎某某通过QQ发信息给韦某某,对韦某某进行恐吓,要求韦某某与其一起过日子,否则就用汽油与韦某某的家人同归于尽,并继续将有韦某某头像合成的裸照且写有韦某某家人信息、家庭住址的图片张贴到其他公共场所。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为了发泄情绪,多次恐吓他人,并将他人头像合成的裸照张贴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后,结合黎某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现代人当遭遇性侵、性骚扰等事件,第一想法和反应都是到网上发贴控诉。
此举从社会效果上说,产生的评论也未必都是正面的,仍有可能给自己造成二次伤害;
从法律效果上,也有可能导致关键的证据灭失,影响后续的司法维权手段。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还是先找个像蕴德一样专业的刑事律师朋友咨询一下,或许就会发现维权的道路并没有太多阻碍,避免走太多弯路,做到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