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公务员谢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撤回起诉(无罪)案

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传播谣言,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于XXXX年6月2日被羁押,XXXX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XXXX年7月9日被逮捕。在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被无罪释放。

 

诉讼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起诉,最终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判文书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谢某某辩护人。↓

第2页,裁定结果。↓

 

法律条文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被告人是否真正实施了编造或者传播相关信息的行为;

2、明确被告人编造、传播信息的具体内容;

3、明确被告人编造、传播信息的具体范围;

4、明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5、明确被告人实施的是编造行为还是传播行为,或二者兼有;

6、明确犯罪被告人是否明知其编造、故意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还是基于其本人认识水平所限而作出的错误判断;

7、了解清楚被告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是否基于一定逻辑,或者是与生活、专业经验的猜测与推断而得出;

8、被告人编造、传播相关信息的动机是否正当;

9、被告人在传播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是否有尽必要的提醒义务;

10、犯罪被告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会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是否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

11、核实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12、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13、对被告人家庭实际情况的了解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