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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人力资源|资深HR教你求职不掉坑

最近刷到一则求职者拒绝入职被HR晒简历抨击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郭女士在杭州找了份工作,3月9日拿到了录用通知书,通知她3月16日到公司报到。但郭女士因为要忙老家拆迁的事,觉得来回跑太辛苦,就不太想去上班了。她提前一天跟公司人事部的陈经理进行了沟通。陈经理称岗位是急招,说她“一点诚信都没有”,随后把她的个人信息发到了朋友圈,并配文“这种人,各位同行,你们敢用吗”。
笔者作为一个曾经的HR,对于这种网络恶意晒人家简历的玻璃心“同行”只想狠狠的翻个白眼,这是在给HR群体招黑呀。这年头,没被几个candidate放过鸽子,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HR。这点小挫折都受不住建议还是尽早转行,不然很容易气死自己。
不过,笔者是真能理解被放鸽子的无奈和气愤,毕竟对于有KPI的HR来说,好不容易经过了海量简历筛选才挑到几个甚至一个可以约谈的对象,最终经过一面、二面甚至三面才有机会发出一个offer,当然求神拜佛也希望不要出岔子,但世界唯一的不变就是不断在变啊。招工和求职本来就是双向选择的过程,candidate会放鸽子,企业在找到更合适人选的时候不见得就不会放弃原来的选择。但无论是哪一方,职场有风险,放鸽子须谨慎。
就这次事件来说,陈经理恶意公布简历(含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确侵犯了郭女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陈经理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就事论事,3月9日拿到了录用通知书,3月16日入职,短短7日就要求报到,郭女士最后提前了一天向陈经理沟通不入职事宜,对于部分连招呼都不打,直接到点不出现,还要HR打电话去问的求职者来说,郭女士已经算是有素质的了。至于郭女士拒绝入职是否违约,就要继续往下看了。

录用通知书其实就是一个企业对求职者发出的“要约”,是企业希望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企业,录用通知书一经作出并到达求职者即为生效,企业应受到录用通知书的约束。如企业反悔要求解除录用约定,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因信赖利益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明确作出如期报到等回复的,即视为双方对缔结劳动合同的目的达成一致意见。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反悔的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企业因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往往在实务当中,企业方反悔会造成求职者因准备入职而产生辞职、异地租房、路费等经济损失,而求职者反悔对于企业造成的损失一般相对比较小(特殊情况除外),所以企业反悔更应三思而后行。本次事件中,陈经理所在企业的等待期也就7天,郭女士提前一天告知,可以说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但陈经理这番操作下来,对公司的损害就变得非常大了,而且名声损害是长远的。

在此给求职者和企业都提个醒,以免掉坑。

一、给求职者的建议

第一,想清楚自己的选择再给企业答复。求职者一般不会只向一个企业申请求职,手上同时有数个offer的大有人在,这时候请务必考虑清楚,明确最终选择后再对目标企业的offer作出回复,因为一经回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宽容的企业可能能接受反悔,但狭隘的企业真有可能要你赔偿损失,这样就得不偿失了。第二,及时沟通。如果实在有个人原因无法按回复入职的,请务必提前与企业HR进行沟通,好好说,争取企业谅解,一般情况下求职者态度良好,拒绝理由合理,HR都能体谅并送上祝福的。

第三,带眼识企业。有的企业以招聘为名收集个人信息进行贩卖为实,求职者务必认真了解企业背景,在投递简历的时候合理模糊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落入坏人的陷阱。

二、给企业的建议

第一,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求职者后务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按规范操作,以后吃官司的还是企业自己。第二,掌握求职者个人信息应心存敬畏。作为企业手上收集了成千上万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请务必在用完之后妥善处理,该封存的封存,该销毁的销毁,切忌胡乱处置导致他人信息泄漏。

第三,合理晒圈能争取更多求职者青睐。现在是网络时代,HR与求职者沟通很多都用微信,朋友圈给求职者提供了一个更加真实的平台去了解企业。虽然第一次没有合作成功,难保以后还有合作的机会。所以,朋友圈适当晒办公环境、晒员工福利、晒职位信息,晒企业文化,能让求职者保持对企业的联系和感性认知,也为未来的再次合作提供可能性。晒圈晒成下面这样的,建议可以直接把HR开了,企业的形象荡然无存。

在企业和求职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变卦反悔都时有发生,但是反悔成本再低也不代表此风可长。法律仅是对人最低的要求,随意反悔的求职者和肆意抨击他人的HR,职业道德水平都让人诟病,行业圈子很小,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