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最强互联网新规出台与刑法–网民和自媒体都应该警醒

事情起源于一本小说《下坠》,这是以“肖战”为主角的同人小说(以既有人物进行二次创作),将小说中的“肖战”刻画为一名性别认知障碍的性工作者,与小说中另一名高中生“王一博”(与另一位偶像男演员同名)产生情愫,彼此相爱。

 

 

因为作者文笔好,该文在同人文学圈内小有名气,被一位网民将相关文章链接发在了微博。

 

2月26日,不少肖战粉丝由于不满偶像在同人文中的人物设定,便选择通过@网信办、向政府部门、网络服务平台电话邮件举报等形式,对该文章、文章作者进行了大规模的实名举报和人肉搜索,相关网站“Lofter”和“A03”也被波及。继而,同人文学爱好者们为捍卫“创作自由”与“观看自由”,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肖战的负面评价、要求商家更换肖战代言的产品等,肖战工作室与全球后援会接连发布道歉声明,也没有令事件降温。

 

 

 

这场骂战中,双方都缺乏理智。肖战粉丝对小说作者的人肉,文学爱好者对肖战“黑历史”的人肉,以及双方矛盾激化下的相互言辞攻击,把网络变为唇枪舌剑的战场。

 

而正是在这样的“战场”上,3月1日,网信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人肉搜索与喷子的终结

 

《规定》出台的基本意图,正是用法律规范的强硬措施净化、治理、维护网络信息环境,使当前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更加具备可操作性。《规定》不仅以罗列的方式分别界定了“违法信息”与“不良信息”,更明令禁止一些常见的网络不当行为:

 

01

 

禁止“人肉搜索”

 

 

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02

 

禁止“标题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防范和抵制……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03

 

禁止“喷子”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04

 

禁止“刷流量”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作为网络使用者,一定要清楚,网络早已不是法外空间,需重视自己的网络行为。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网络信息生态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多方主体参与,才能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尽管自《规定》公布以来,无论学术或舆论都不乏批评之声,但是也要理性地认识到,虽然关于网络言行的规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仍应尊重与遵守既有法律文件,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还包括了刑事责任

 

 

01

 

网络服务平台的刑事责任

 

——不执行《规定》?有罪!

 

网民不见得个个都能主动遵守《规定》,国家公权力也难以触及每一个具体的网民,因此对《规定》相关内容的执行与维持,很大程度上是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如我们常用的微博、知乎、微信等社交平台)来主动进行。

 

因为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一个罪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这次新实施的《规定》就属于法条里说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义务”,而且《规定》中也明确罗列了各种“违法信息”,这意味着各平台经营者必须时刻要盯紧了各用户在自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既要及时制止用户发布违法信息,不然就会“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而构成本罪;又要及时制止用户删除违法信息,不然就会“致使(用户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也可构成本罪。

 

 

——刷流量、买热搜?有罪!

 

刷流量上热搜早已是刑法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娱乐明星花钱找公关公司上热搜、撤热搜仍然是较为普遍的做法,甚至平台也会通过技术手段将用户流量导向某些特定的内容。

 

而这次《规定》明令禁止刷流量,这意味着过去这种蹭擦边球的做法会有更大的刑事责任风险:非法经营罪。

 

在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或单位非法经营15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经营25万元或单位非法经营75万元,即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前各网络平台刷流量的私下交易价格,基本都已超过这个数额。

 

02

 

网络平台用户的刑事责任

 

 

——辱骂他人?有罪!

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诽谤等人身攻击,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严重的还触犯寻衅滋事罪。

 

——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有罪!

通过互联网发布涉黄内容,如带有性挑逗、性暗示的图片,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时候涉黄内容往往就是一张图片或几段聊天记录,传播者也只是觉得有意思,但传播环节中的每个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谣言?有罪!

严格来说,目前法律上还很难界定“谣言”,尤其是传播者自己都深信不疑的内容,更难以苛责。但是在《规定》中,也明确界定了一些绝对不应当传播的内容,如:

 

 

攻击国家机关或政权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犯罪;

 

涉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即使不主动宣传,也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涉及民族、宗教、地域的煽动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容易引发群体恐慌的内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

 

网络暴力、谣言等利用网络工具破坏互联网生态环境的行为,除了徒增无谓的愤怒、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余,更加是占用甚至扰乱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因此不管是为了表达观点还是为了获取利益,不管是为了网友自己还是为了追星,首先都有必要共同维护我们的“第二生存空间”的清朗有序。
 
当我们都学会了尊重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学会了文明用语和理性表达,也许我们就能因此而获得更加广泛的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