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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迟到的套路—张玉环沉入深渊的二十六年

1993年10月24日,张玉环村里年仅6岁和4岁的两名男童遇害。

1993年10月27日,张玉环被铐上了警车。一周后,警方宣布破案,凶手是张玉环。

1995年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依法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5年3月,江西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

2001年,南昌中院第二次作出对张玉环判处死缓的判决。上诉后,同年11月,江西省高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9日,经过漫长的申诉,江西高院终于公开开庭再审张玉环故意杀人案。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张玉环被改判无罪。

至此,张玉环已被关押26年之久,被媒体称为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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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迟到”的套路化

张玉环的经历触目惊心,一个人生命中最美好的26年就这样在高墙之内荒芜了,这是事后如何怎样补偿也不可能挽回的损失。

前几年此类事件的报道还喜欢用“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的法谚为标题,但可能正义这位同学经常迟到,这种心灵鸡汤反复煲也容易发臭。

而且这句法谚的产生本来也是一个翻译上的错误——它的原文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denied”,直译应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尽管美化为“正义迟到但不缺席”,听起好像更顺耳,但听多了总让人感觉不舒服。

而且……这正义迟到的剧情怎么就这么眼熟呢?近年来陆续被翻案的冤案错案,好像全是这样的“套路”:

  • 时间:九十年代
  • 地点:偏远地区
  • 起因:发现命案
  • 迅速锁定嫌疑
  • 突破口供
  • 快审快结
  • 死刑复核通过
  • 坚持申诉
  • 真凶/死者 复出,或出现新证据、新情况;
  • 再审开庭
  • 检法辩一致表示应定无罪
  • 翻案,道歉,赔偿,追责
再审庭审上,江西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对案件的物证和口供两方面的证据分别发表了评价,认为,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三份物证都不能直接证实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在作案地点、手段、抛尸时间等重要环节存在重大差异,真实性存疑,因此建议法院改判无罪。

前两年,聂树斌的再审案出庭检察员也是这么说的;再之前,呼格吉勒图案的出庭检察员也是这么说的……每一宗错案的再审,出庭检察员都这么说。

于是连翻案过程都显得很套路:庭上的每个人都认为坐在中间的申诉人是无辜的,再审的这个庭也只是为了满足形式,开完这个庭才能出判决。

电视剧的编剧要是写这种剧情,投资人会撤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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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两个基本”

张玉环翻案的新闻一出来,大家纷纷议论的话题总离不开当年的刑讯逼供与张玉环26年来的坚持,但我们认为,法律人更应该跳出这些表象,问一句:为什么九十年代的命案,总会有这么多套路化的“正义迟到”?

在张玉环案的一审判决中有一句话:“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并据此作出有罪判决。

在今天看来,这样的提法是十分荒谬的。被告人“基本”有罪,这种套路九百年前秦桧就已经用烂了。

可是在九十年代,这真的就是刑事审判的定案政策。

1983年,中央提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史称“严打”。这样的做法在1996年和2001年又接着开展了第二次、第三次。

伴随着严打,刑事案件的政策也适时提出了“两个基本”的原则,即只要满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可定案。80年代提出这一原则的初衷,是要求政法部门不要纠缠案件的细枝末节,只抓主要矛盾、主要焦点,防止司法机关互相扯皮、案件久拖不决。要承认,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提法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和正确性。

但是在十几年来的基层运用过程中,这“两个基本”就慢慢被用成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哪怕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已经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两个基本”的错误仍然维持着巨大的惯性。再加上“从快从速”的要求,一味追求效率,就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

这些年逐一被翻案的实例也证明了,刑事审判的脚步要是走太快,正义同学是跟不上的。

即便是二十年后的今天,很多地方基层的司法人员中仍有不少人保持着这样的观念。

随着社会科技进步和刑事侦查程序的规范,当事人自认有罪的口供会慢慢被更多的证据取代,刑讯逼供也会逐渐消亡。

相比之下,司法人员观念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低标准、宽要求,以及凭借“内心确信”来定案的惯性思维,才是让正义迟到的最根本原因。

这种错误的观念在人心里根深蒂固,难以纠正,可也是最要命的。

回到家中的张玉环(前排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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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死人的“错案”和死了人的“错案”

不仅司法人员有惯性思维,吃瓜群众也有。

三个月前,整个舆论世界都在呼吁应当对奸杀十岁女童的杨光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时说要杀了杨光毅的人群,与今天支持张玉环的人群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毫无疑问,“群众的愤怒”对于司法人员处理案件也会有影响。理想状态下,司法人员应当倾听群众的呼声,但不受干扰;但现实中,我们都知道,“呼声”和“干扰”很难完全区分。

本案的犯罪手段是杀童,发生在重男轻女观念较重的地区,一杀就是两个男孩,可想而知,当地群众在当时认定张玉环“就是真凶”的情况下,他们会有怎样的呼声,当时负责一审的南昌中院又要承受怎样的压力。

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里面提到: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我们在之前关于杨光毅案的文章《从法律人的角度看,强奸幼女致死的杨光毅为何死不了》也说过,司法对冤假错案的态度由始至终都应当是“零容忍”。如果案件真的还存在“万一”的可能,如果保证不了没有错杀,那么只能宁可不杀。

但是这并不是为南昌中院当年的有罪判决辩护。我们也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因为害怕错杀而判处死缓、留人一命”是有时代局限的,在九十年代的司法现状中,法官面临的选择只有“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两个选项,在无法拒绝开枪的情况下,他只能选择枪口上移5厘米。

如果只能在“活着的错案”和“死了的错案”中选一样,我相信所有人都会选择前者。毕竟都是错案的情况下,活着总比死了好。

这是无奈之下的两权相害取其轻,而不应该为虽然错案、但没有错杀而沾沾自喜。

过去二十年里,法治的进步已经在其中增加了新的选项:“错案的纠正”,而如今所有法律人的努力,都是为了增加第四个选项:“绝不犯错的铁案”。

在全世界都认为一个人有罪的时候,希望法官还能保留着拒绝开枪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