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碰到新城控股董事长这种禽兽时,家长应该如何应对?

这两天,随着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性侵9岁女童的新闻被爆出,“幼女性侵”、“熔炉”之类的话题又热门起来。

 保护儿童的话题,说多少次都不嫌多,然而这世界上永远有粗心的父母。

更何况作为一个女性,尤其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女童,哪怕再谨慎小心,在这世界上也找不到一个绝对安全的地方。

与其不痛不痒地向涉嫌犯罪者发泄不满,或者重复一些诸如“女生一定要注意安全”、“感冒一定要多喝热水”之类正确但毫无价值的废话,我们觉得,倒还不如务实地写一写:当遭遇不幸时,为人父母应该怎么做?

一、及时报警,保留证据

由于司法机关对性侵案件一惯的保护措施(不公开裁判文书、不公布细节、不泄露被害人身份信息等),外界很难得知具体的案件数,但从一些机构的调查,以及我们的实务经验来看,性侵事件中最终家长选择报警的比例并不大,而即使报警,又往往由于延误取证、证据消灭而导致最终只能疑罪从无。

刑事案件依赖于证据,因此,每当接到此类咨询,我们的第一个建议永远是:

  • 马上报警!

在性侵案件中,很多父母往往因顾及名声、安抚女儿情绪、先索要赔偿等各种因素影响,不能果断、及时报警,甚至还先给女儿洗澡、洗衣服、带她就医之后才报案。

性侵案件往往发生于一对一的隐蔽场合,不可能有太多的直接目击证人,其定罪更加依赖客观方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客观证据也在不断灭失。

因此,第一时间报警,由专业的警察及时介入侦查、提取物证,才是对女儿最负责任的做法。

  • 保护证据

我们在实务案件中最常遇到的情况,就是父母往往会出于“怜惜”、“心疼”,先带女儿去洗澡,把她的衣服也洗了,甚至带去医院做了检查,安抚好她的情绪,然后才来考虑报警的事情。

这是非常愚蠢的做法。

在发现性侵可能时,除了报警,最重要的就是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事发过程的随身衣物、保留身体的伤痕与可疑痕迹(生物成分),仔细回忆事件经过与细节,并尽可能向警方提供其他的侧面证据(如可能在事件前后与当事人有所接触的人员信息),等等。

另外,不要给她洗澡或洗脸,最好连眼泪都不要擦。

待警方出警并提取证据之后,才带她去就医,并要求医生尽量详细描述伤情,然后保留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一方面,这些材料可以将来提供给警方作为伤情鉴定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如果万一存在司法腐败,那至少自己手头也还能保留一些有利的材料。

  • 不要逼问细节

现实中另外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父母会不停地向女儿逼问细节,甚至自己描述一个过程然后问她“是不是这样?”

这也是对案件证据有很大影响的错误做法。

在性侵案件中,受害儿童的证言对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有非常关键的影响,但司法人员不会简单地轻信,而是会从各个方面去综合评判其证言是否真实可信。

而父母对事件经过细节的逼问很容易对儿童的证言造成污染:

她可能受父母发问的干扰,而顺着父母的描述来陈述过程;也可能畏惧于父母的严历态度,而不敢再描述事件,或者乱说一通。

更何况,这样的逼问也很容易给当事人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而司法工作人员的询问过程会更加柔和、委婉与专业,在慢慢引导当事人说出事件过程的同时,也能顾及她的情绪与感受,避免二次伤害。

  • 不要污染自己的证言

有些案件中,父母自身往往也是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人,尽管他们不能直接证实事发经过,但是他们关于受害人事前、事中、事后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证言亦是能加强案件事实认定的旁证。

而在侦查人员对受害人的发问过程中,需要监护人在场,监护人会全程旁听了解受害人描述的事件经过。

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如果再重新以证人身份反映案件情况,就会造成冲突:父母已经以监护人的身份旁听了对受害人的询问,他的证言已受到污染,不能再保证自己所说的情况真实可信。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失去证人资格。

因此,监护人在陪同受害人接受询问时,应先考虑清楚自己是否也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或者先要求侦查人员对自己进行取证,或者更换其他监护人员来陪同,避免自己的证言不被司法机关采纳的风险。

二、不要轻易协商赔偿

在当前的舆论环境下,被害方提出“不要钱只要命”的主张可能是政治正确,但是在现实的案件中,很多家属还是会考虑赔偿的事情。

严惩还是原谅,这是当事人才有资格选择的事,无可厚非。只是,如果需要赔偿,也应尽量避免一些陷阱。

  • 谈赔偿的时机

 很多受害方往往在性侵之后,先选择与对方协商,而不是报警。

一方面,这会延误侦查取证的黄金时间,导致证据灭失;而另外一方面,从我们的经验来说,这个时候索要赔偿的成功率极低,甚至嫌疑人一方还可能倒打一耙,先报案称自己被敲诈勒索。

更合适的做法,是先报警,等警方初步的侦查取证等工作结束,然后才来慢慢考虑与对方协商赔偿的事。

  • 不要撤案或改变证言

这也是很常见的坑。

有些家长在报警之后,嫌疑人一方态度马上就变了,予取予夺,要多少给多少,赔到家长满意。

家长就很满意地去撤案了,有些甚至还教女儿改说法……但这是非常危险的做法,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诬告陷害或妨害作证的罪名,得不偿失。

妥善的做法是,如果接受赔偿,也只出具《谅解书》,但是不要改变任何说法,实事求是,关于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无论如何,我们不建议受害方直接与嫌疑人一方协商赔偿,无论是协商的时机,或是谈判技巧,或是协商后对案件的继续跟进,一般人都不够专业,最好还是找个刑事律师出面。

三、把她与舆论隔开

在知乎上有个问题:“一个女性被性侵,她这辈子就毁了,为什么不能对犯罪者判处死刑?”

下面的高票回答是:“你这种性侵毁一生的想法,才真的是毁了她这辈子。”

且不说强奸犯罪的最高刑就可适用死刑,这个问题说明了“贞操=一切”这种陈旧的封建观念,在当前社会现实中仍然大有市场。

2017年上映的国产电影《嘉年华》,说的是两个少女小文和新新被性侵后,寻求法律途径处罚犯罪者的艰辛过程。

但电影里表达出来的社会观念对性侵的偏见与冷漠,比性侵本身更让人心寒:

案发当晚,小文的母亲得知女儿被性侵后,痛苦又羞辱。她在医院当面甩了女儿一巴掌,骂她:“让你穿这些不三不四的衣服!

而医生告诉家属两名被害女孩的处女膜破裂时,新新问小文:“处女膜是什么?

少女的天真无邪与大人的庸俗不堪,像世界的两极。

在司法程序中,一向注重对受害幼女的保护。

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就提出,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这里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在2018年被媒体爆出的汤兰兰被性侵案中,幼女汤兰兰从7岁开始即遭到父母、亲戚及邻居长达数年的性侵,她在13岁那年(2008年)通过干妈报案,公安机关没有拿诸如“让你监护人来帮你报案”之类的借口推诿,而是认真地立案、侦查,经过长达四年的侦查、补充取证和诉讼,最终司法机关将参与作案的11人绳之于法。

而事后,当地政府部门还给受害者作了最完美的善后:更改姓名、修改户籍,让她隐名埋姓远走他乡,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这是个教科书式的保护幼女案例,发生于2008年,那个给人以法治混乱、官僚气息浓厚的黑龙江省。十年来,没有人知道曾经有个小姑娘被拯救。

可是2018年,某些媒体却直接爆出了汤兰兰的真实姓名、照片和修改后的户籍信息,以及案件的部分证据,甚至要求汤兰兰出面“直接对话”。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媒体没有操守。

童年的不幸毁不了一个人,但周围人们以“善意”为借口的一次次口诛笔伐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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