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看了都说好的判决书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直接反映了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关涉到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指引、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

部分典型案例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索赔 法院判景区无责

某村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未收取门票。该村村委会系河道旁种植杨梅树的所有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吴某在私自上树采摘本村种植的杨梅时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该村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求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有村民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吴某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吴某近亲属李某某等人遂向法院起诉,主张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判令某村委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法说理:

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吴某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某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再审改判驳回李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小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把送香蕉者告上法庭

一名老人苏某将几根香蕉送给男孩覃某吃,覃某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曾某,结果该女孩曾某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曾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老人苏某以及送香蕉的覃某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合共737646.5元。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释法说理:

无论苏某将香蕉分给覃某、覃某将香蕉分给曾某,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曾某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覃一、苏某没有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蒋某、曾甲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覃一、苏某,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佛山市中级人民院释法说理:

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综上,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曾某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芭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覃一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曾某的行为,对曾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淮安某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追认谢勇同志“革命烈士”称号,追记一等功以及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别说拘留、坐牢我多(都)不怕”等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谢勇的近亲属表示对曾某的侵权行为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侵权责任。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法说理:

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本案中,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的此种行为对谢勇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被告曾某的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判令曾某应当在当地地级市一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祖父母隔代探望孙子案

徐某炳、王某烈的儿子徐某与冼某菁结婚后生育徐某承,2016年1月4日,徐某突发疾病去世后,冼某菁独自抚养徐某承。2016年2月28日,徐某炳与冼某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徐某炳出资、以儿子徐某名义购买的两套房屋的租金由冼某菁代收,所收租金用于保障冼某菁及徐某承的生活、学习等费用之需。徐某炳、王某烈主张自从徐某去世以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冼某菁以各种理由拒绝徐某炳、王某烈探望孙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释法说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虽然探望权仅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但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理理解,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角度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生活所需及精神所要。只要这种正常探望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予以支持。徐某炳、王某烈作为祖父母已自愿将可取得的房屋租金收益交由冼某菁作为徐某承学习、生活费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冼某菁的抚养责任,应视为徐某炳、王某烈在现有条件下对孙子承担抚养责任的方式。徐某炳、王某烈要求定期探视徐某承的诉求,应当支持,故判决徐某炳、王某烈每月探望徐某承两次。

家属拒转ICU患者死亡索赔案

15岁女孩胡某娣于2016年1月6日入某医院内分泌科治疗,医院对胡某娣进行相关检查及治疗,因胡某娣病情危重,医院多次告知其父母病情危重并建议转内科急危重症监护室(ICU)进一步抢救治疗,但胡某娣父母表示因经济原因不同意转入内科ICU治疗。后胡某娣突发心脏骤停,出现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军、温某儿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医院对胡某娣用药不合理及忽视了患者入院前的诊疗经历,要求医院赔偿118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法说理:

医院对于药物“心得安”的使用及其用量符合诊疗常规,胡某娣患甲亢病已久且病情较重,而胡某军、温某儿未予重视,在医院多次告知胡某娣病情危重需转入ICU治疗后仍拒绝将胡某娣转入ICU,未能积极配合进行治疗。胡某军、温某儿应当对本案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医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同时也具有自身局限性,危险难以预见,个体差异明显,故医疗行为本身存在一定风险。胡某娣入院时病情已较为严重,其后进展迅猛,死亡后果是自身疾病发展转归所致。医院诊断正确,治疗及时,用药并无不当之处,并不存在诊疗过错。故二审驳回胡某军、温某儿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二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发生交通意外案

济南的张女士与杜女士是熟人,两家的孩子在同一个幼儿园上学。作为全职妈妈的张女士,时常会帮对方接送小孩乐乐(化名)上下学,这个忙她足足帮了两年半。2020年6月,张女士如往常一样骑电动车接两个孩子放学,张女士让乐乐做在电动车的固定安全座椅上,自己的孩子放在脚踏板上,不料在路过一个路口时,坐在电动车后座的乐乐不慎摔了下来。事后,乐乐父母将张女士诉至法院索赔6000余元医药费。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法说理:

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乐乐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乐乐父母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法院认为,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张女士帮乐乐父母照顾女儿乐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乐乐活动中致乐乐受伤,乐乐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在市区道路,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乐乐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乐乐交给张女士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乐乐回家。

且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乐乐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乐乐父母承担。乐乐父母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女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

故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