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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卧底盗墓团伙被追责?玩忽职守罪已经沦为警察背锅第一罪

昨天看到一则新闻,让小编惊得下巴都掉了。

【相关新闻链接:民警盗墓现场“卧底”被控玩忽职守,检察院:未制止古墓被爆破

大概的案情是:

河南永城芒砀山,因为西汉梁王墓葬群座落于此,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深受盗墓团伙的青睐。

小南山北侧,一处石碑标示出此地古墓的位置。

2015年10月,芒山派出所所长李永光事先从特情人员处得知一盗墓团伙打算实施犯罪,便安排民警任杰卧底侦查。

任杰卧底期间,跟随该团伙共去了三次作案现场,负责看风。

第一次是2015年10月20日,该团伙在山顶上用探针工具挖了数米深的洞。

10月21日,该团伙在洞中埋上炸药,并进行了引爆,当时任杰在半山腰,看到其他人从山头走下,片刻后感觉脚下的山体传来轻微震动。

10月22日,任杰向李永光汇报后,李永光向领导请示抓捕,时间定在23日凌晨1时。

彼时,河南省公安厅正在开展以“大收戒”为主题的专项行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永城市公安系统将全市公安划分为五个战区。由于各战区均进行竞赛考核,犯罪线索没有互相通报。

22日晚上另一战区的民警接到同一犯罪线索后,提前在当晚22时实施了抓捕。

但是,“民警到达现场前,嫌疑人有所察觉,导致抓捕未果。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发现一名可疑男子,遂将该名男子控制,后经审查,此人为芒山派出所工作人员任杰。”

2018年,该盗墓团伙被抓获并判刑。

2020年,卧底人员任杰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查处,理由是“盗墓发生时,公安人员在场,但是一直都没制止挖掘、爆破,导致古墓暴露位置,给下一步保护古墓葬增加难度。

任杰的逮捕通知书。

一、未能制止犯罪≠有罪

虽然我们律师的职业立场经常要和警察对立,但看着新闻内容,还是忍不住想说:这都能有罪?懂不懂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都不需要去详细论述本案情节并不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光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都不成立。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认识有所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只要行为是结果的条件之一,都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在刑法上,目前比较明确的是“客观归责理论“,即某个行为增设了某种”法律不容许的风险“,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回到这个具体案件里,卧底警察的“不制止“有给古墓群增设法律所不容许的,侵害文物的风险吗?

并没有。文物被侵害的风险是盗墓团伙的行为引发的,如果非要说“不制止“给文物增设了被侵害的风险,那就必须先确定一件事——当时的具体场景下,有没有“制止可能”?

而当时是什么场景呢?

任杰作为卧底,被派在半山腰“看风”,而盗墓团伙在山头挖掘、爆破的情况,任杰还是等“感觉山体震动”的时候,才知道。这已经是事后了,客观环境就不允许“当场”发现。

2015年10月,盗墓团伙在小南山挖掘的盗洞,深5米
 

当时现场只有任杰一个警察,盗墓团伙有8个人,武力条件也不允许“当场抓捕”。如果任杰上前大吼一声“人民警察在此”,更大的可能不是盗墓者虎躯一振纳头便拜,而是任杰被横着送回去,盖上国旗追授一等功。

新闻中提及一个细节:

据李永光称,他和任杰当时都被多次询问到一个问题:“2015年10月21日,任杰在山腰上感到山体一震,说明盗墓行为可能已经发生,为什么没有对盗墓分子现场进行抓捕,制止进一步的损害行为?”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逻辑就很离谱,办案人员是不是《我是特种兵》看多了,以为警察真能一个打八个呢?

我觉得还不如问警察看到犯罪,为什么不当场召唤奥特曼,以保护全人类共同的文明遗产?

啥?因为我国还没有与M78星云达成星际司法协助条约?那为什么人家日本几十年前就已经成功引进外星人才了呢?

归根到底,这就应该是外交部失职,去抓他们的人定玩忽职守罪呀。

二、警察执法的自由裁量

小编发现还有人搬出《警察法》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说警察在犯罪的现场,你不出来制止犯罪,就是渎职,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认清现实啊。

面对一个刚做完前期盗墓准备的团伙,一个人肯定抓捕不了,得叫支援吧?

团伙不会留在现场配合抓捕,他们要是走了,卧底得跟着吧?

这团伙当晚的盗墓工作都完成了,要是8个人分开各回各家,卧底跟着谁好?

警察办案不是抓到人就算的,还得有证据,这个案件的情况,要是实施抓捕,定案的证据充分吗?

如果判断错误,抓得太早,最终证据不足又得放人,是不是也要对警察追责?

……

案件的侦查、抓捕是个复杂、专业的事情,现场情况千变万化,只能依靠具体侦查人员的专业与经验判断。

请注意,警察执法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案件现场的具体条件、情况、细节,结合自身经验与专业,自行选择与决定办案的具体方法、时机。

什么时候抓捕、怎么抓捕,这得当时现场的民警说了算,而不是倒查责任的时候一拍桌子:“你当时怎么不抓捕?”

更不是光凭一个结果,就说人家渎职。

玩忽职守罪入罪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执行公务“严重不负责任”,而不是决策失误。

一位甘冒危险担任卧底的人民警察,无论他的卧底任务是成功或失败,都应当被尊重。

三、立法保护不了警察

当初大学一起学法的同学们,毕业后当警察的不在少数。聚会聊天时总听他们叹气:“以前出任务,领导会说背黑锅我来,送死你去。但如今,不仅送死的任务我们得上,背黑锅我们也得上。”

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设置袭警罪的时候,看到他们在朋友圈高呼:“警察终于受到保护了。”

很可惜,机械呆板的考核制度,有后果就得有人负责的陈旧观念,外行评判内行的官僚作风,都不是刑法设置一个罪名就能解决的。

现实中同时有两种警察。一种每天混日子,工作能推就推,甚至份内工作还要吃拿卡要;一种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做事。

如果光看结果,会发现前者的工作毫无差错,而后者却做多错多。

但如果仅以结果就洗白前者或抹黑后者,那是对“人民警察”这个职业最大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