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这些年,那些神一般的《情况说明》

在当前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各种各样的《情况说明》被当庭出示用作证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说明材料在每个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但关于它们的定位与证明效力却一直飘忽不定,即使是法学大家恐怕也无法给它们准确定性,刑事辩护律师对它们被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更加是极为不屑但却又基本上无可奈何。

 

“事情经过”型

样式:X情况应该是Y样的,具体blablabla…

 

点评:

这实际上是以“说明”形式表现的证人证言,五花八门什么东西都能证明,出具主体通常也是涉案的相关人员或单位。对这类证明,辩护律师一般都会从程序要件上进行打击,“这明明就是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查无此X”型

样式:我们查找了某人/某物,但因为X原因没找到。

 

点评:

这是补充侦查卷宗中最常看到的内容,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往往写了长长的几页退查提纲,但侦查人员也往往补回几页“我没找到”的情况说明回来,然后案件就这样起诉了。刑事辩护律师对这种结果通常是不满意的,但也很无奈——难道律师还能自己去侦查不成!

 

“手滑眼花”型

 

样式:由于笔误/手滑/眼花/走神/技术等问题,X处实际上应为XX,而不是YY。

 

点评:

这类情况说明通常用于修复一些笔误或证据之间的BUG,但辩护律师一定要火眼金睛盯紧了,并不是所有的BUG都仅仅因为笔误。如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地点对不同人员制作的笔录,那就是致命的错误,这个时候可不再是神一般的《情况说明》能解释或修复得了的。

 

“清白无辜”型

 

样式:在侦查过程中,我侦查人员并无刑讯/威胁/指供/诱供等违法违规行为。

 

点评:

这类情况说明常用于应对辩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要求,但只要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有理有据,又岂是这一纸说明能自证清白的。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不会轻易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对于这类说明,刑事辩护律师要坚决质疑,据理力争。嗯,虽然多数时候都是然并卵,然而你既然都当律师了,能为被告人努力的还是努力争取一下吧。

 

“设备故障”型

样式:

对于辩护律师或者合议庭要求提供的审讯录音录像等关键电子证据,公诉人经常会出示由侦查人员出示的“由于设备故障的原因,XX年X月X日的审讯录像未能成功保存,或者已经遗失”之类的说明,反正就是辩方或者合议庭想看到关键部分或者有争议的部分是不可能的了。

 

点评:

设备要发生故障算是不可预测的天灾吧,这时候刑事辩护律师也根本无从考证是不是设备真的在关键时候屡屡出错。但是反过来看,设备出错的时段往往是值得刑事辩护律师去认真研究的线索,这时候被告人对该时段详细回忆、提审用的提讯证上的登记内容、被告人的提审笔录内容及前后提审笔录对比、同案犯的审讯过程与审讯笔录,都可以成为复原遗失的关键电子证据的素材,刑事辩护律师若是有耐心,有时候可以从中得到惊喜。

 

“自首立功”型

样式一:被告人XXX于X年X月X日主动到X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样式二:被告人XXX于X时举报/协助抓获嫌疑人Y。

 

点评:

这是对被告人绝对有利的说明,求之而不可得,任何一个理性的辩护律师都不会对这类《情况说明》提出异议。倒是有些认真的法官会要求公诉人进一步提供相应的材料,如立功情节所涉及的另案犯罪嫌疑人员的起诉书等。

 

“他是好人”型

样式:被告人XXX在我辖区/单位一惯表现良好,贡献巨大,热于助人…

 

点评:

这往往是由辩护律师一方提交的,旨在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当然不可能自己还提什么反对意见,而公诉人一般也不会对这类说明提出异议,但是刑事辩护律师也要注意一下,如果被告人在卷宗中已有曾受刑事处罚或多次行政处罚的前科劣迹,还是不要把这种说明掏出来献丑了…

 

结 语

  笔者在二十多年的刑事诉讼法庭抗辩生涯中,经历了无数手写的、打印的、签名的、盖章的、有原件、有复印件的五花八门、形式各样的《情况说明》,有时盖章的还分单位内设部门盖章和单位的正式公章。说它们是证据吧,好象又归不进刑诉法规定的那一种,更加不用说有什么严格的取证程序和形式要件;说它们不是证据吧,它们又经常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不容置疑的证据效力,有时在控辩双方争执不下时甚至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在立法者注意到这一问题并从刑诉法层面作出明确规范之前,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用自己的细心和耐心,来努力化解这些《情况说明》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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