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现役军人犯罪案件辩护–李某贪污案成功由主犯改成从犯

 

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张卉律师

 

案情简介

军事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利用担任部队工程师、会计师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项目部经理、财务工作过程中,采取虚增工程量、伪造工程结算等方式套取公款180万元后私分,二人分别分得110万元、70万元;另外被告人李某还利用负责该项目部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广东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的设施转让款12万元据为已有,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王某某、李某贪污公款180万元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建议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

 

律师意见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林志明律师、张卉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前往军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两位律师厘清了被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罪轻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李某在共同贪污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审判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南部战区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款180万元,李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侵吞公款1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具体经办并负责完善财务手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从轻处罚。

最终,南部战区法院结合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认定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李某的专业技术中校军衔。因为李某的刑期在五年以下,军籍仍然得以保留。

 

裁判文书

第1页,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

第2、3页,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贪污罪及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

第11、12页,辩护人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第13、14页,法院认定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律条文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核实是真正有贪污行为还是因为公款公用导致的误伤;

2、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准确定性;

3、分清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

4、核实是否具有自首或可视为自首的行为;

5、核实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6、厘清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7、是否已经全额退赃;

8、发案单位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对案件处理的态度;

9、过往的工作表现和为单位作出的贡献;

10、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