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由于疫情的态势、阶段不同和各国国情的差异,各国政府在借鉴我国应对方式的同时,更多的是“因地制宜”,这不,伊朗做出了一个颇具新意的对策:暂时释放5.4万名囚犯,这一则防疫措施可谓就相当“硬核”了。
伊朗司法部门发言人伊斯梅利表示,释放囚犯是在伊朗卫生部的监督下进行的。另据BBC报道,暂时获释的囚犯必须符合病毒检测呈阴性且刑期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能达标。
其实,人员密集、场所封闭的羁押场所同样也是我国当前抗疫防控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目前监狱部门暂停了服刑人员的家属会见,关押未决人员的看守所也要求尽量降低律师会见次数,并以视频会见等物理隔绝方式,在保障刑事案件会见权益的同时,尽可能避免病毒在羁押场所的传播。
2月25日中央政法委和两高两部共同印发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亦提出要慎重使用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对涉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但与此同时,《求是》杂志第5期刊登的署名文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中,却提出相反的观点:为有效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法律可以授予政府紧急行政权,其中包括延长被拘留和服刑人员的监禁期限。
限制人身自由是应当严肃且谨慎对待的事,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各有差异,但总体上的态度都是要严格规范,慎重立法。
如果是已判决的服刑人员,非要延长他们的刑期,那恐怕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加重原刑期。但这种做法并不符合“一事不再审”的刑事理念,而且会增加更多的工作量,可行性不高。
如果是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完全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尽早释放在押人员;
如果是已判决的服刑人员,也可通过减刑或假释,提前释放。减刑是对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直接减少刑期,使之尽快刑满出狱;假释则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剩余刑期以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考察。
当然,减刑和假释也仍然有一定限制,如必须经法定程序,不适用于某些特殊罪名,要刑罚执行到一定程度才可适用等。
如果一定要无限制适用,还可考虑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条件,免除符合该条件内罪犯的部分或全部刑期。
刑罚是为了预防与矫正,既要防止罪犯重新犯罪,也要警示公众不得犯罪。
伊朗疫情胶着,大范围提前释放囚犯的行为,或许是因国家防疫能力不足,缺乏保障监狱安全管理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从这个角度来说,伊朗的这一举措是在保障生命健康与实现刑罚目的之间做出了选择。
在应急状态下,这样的做法,确实有降低病毒局部扩散的可能性。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释放的5.4万名服刑人员必然会带来更大的监管难度,亦不可避免部分人员脱离监管继续犯罪的风险。
在疫情成为亟待克服的难关之际,伊朗政府未必有充足的余力保证5.4万服刑人员的动态,一旦失控,又怎能确保他们继续回到监狱把剩下的刑期执行完毕?再次,5.4万人当中虽然均是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人员,但不排除有个别人员进入社会后“重蹈覆辙”,衍生犯罪,小编认为,5.4万人即使在中国都是不容小觑的数字,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就会因小失大,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那么在应急突发状况之下,延长刑期的做法又是否可取呢?
近期,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从疫情严重的武汉女子监狱出狱后,在已经发热的情况下,出城返京,最终确诊,导致了众多密切接触者隔离。在这个具体个例上说,显然有必要继续对她羁押,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疑似症状的服刑人员在相对固定的场所接受观察,减少对外扩散的可能。
但是,无论是普通人朴素的法律价值观,又或是专业的刑法原则,羁押期满后,罪犯就应当获得自由,防疫管控的现实需要,也应当在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在应急突发事件中,在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面前,公民要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不是无限容忍。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还是应尽量避免对公民权利的过分限制,尤其是延长监禁期限的做法更应慎之又慎。
刑满待释放人员群体的防疫问题,法律的强制手段固然有用,但更需要在尊重普通人权益的前提下,争取理解、支持与配合,通力合作,采取合法合规合理的医学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