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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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可能引发的多项刑事法律风险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朋友聚会,同行应酬,喝点小酒可谓在所难免。喝酒本身没有过错,把酒言欢也是人生乐事。但是,不可否认,饮酒也给人们带来许多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喝酒为酒驾、醉驾等行为埋下伏笔,最终可能导致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广为人知的罪名。其次,喝酒还为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留下了“定时炸弹”。

 

小编摘选了几个典型案例,希望饮酒人士引以为戒,防患未然。

 

案例一

 

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过失致人死亡案,案件的起因正是因为被告人宋某因酒后踢踹电梯门,致友人跌落死亡。

 

被告人宋某和朋友覃某等人去吃饭喝酒,随后又到白云区机场路一家ktv唱歌喝酒,一直玩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众人在ktv三楼等电梯准备离开。宋某不知何故突然用脚踹了两下关闭状态的电梯门。之后,覃某背靠电梯和宋某聊天,宋某双手搭上覃某双肩,说让覃某宵夜时买单,覃某后退一步撞到了电梯门上。突然间,电梯门出现缝隙,覃某瞬间从缝隙中往后倒进电梯里,紧接着电梯门又合上了。

 

白云法院认为,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生活常识,应当预见其踢电梯门的行为及与被害人之间的身体接触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其因疏忽大意并未预见,主观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白云区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袁某和黄先生本来是很好的朋友,2015年10月26日晚上7时许,两人喝完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袁某一冲动,从自己收废品的三轮车上拿起一根铁质撬棒打到了黄先生头上,黄先生倒地后袁某以为他是装的,又踢了三脚,踢完才发现黄先生头部流血了。这时袁某酒醒了,马上打110报警,又拨打了120。

 

被告人宋某和朋友覃某等人去吃饭喝酒,随后又到白云区机场路一家ktv唱歌喝酒,一直玩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众人在ktv三楼等电梯准备离开。宋某不知何故突然用脚踹了两下关闭状态的电梯门。之后,覃某背靠电梯和宋某聊天,宋某双手搭上覃某双肩,说让覃某宵夜时买单,覃某后退一步撞到了电梯门上。突然间,电梯门出现缝隙,覃某瞬间从缝隙中往后倒进电梯里,紧接着电梯门又合上了。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在一次酒局后找代驾,一名代驾员从路边主动上来招呼,把王某往车内扶。车开到王某家附近时,代驾员有急事要赶回家,剩下一点路建议王某自己开回去。被告人王某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与正常驾驶机动车行驶的宋某发生刮蹭事故。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07.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池某酒后驾车回家,开到越秀区大沙头路等红绿灯时,因为醉酒,池某竟然在车内酣睡起来。当天巡逻的两名民警看到一辆车停在红绿灯前半天不动,便走进前查看。发现车未熄火,驾驶员睡着了。

 

民警上前叫醒池某,池某被叫醒后,竟然从车上冲下来追打民警,导致一名民警挫伤,后池某被两名民警制服。

 

经鉴定,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5.5mg/200ml。后越秀区法院对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开审理,判决池某拘役5个月,罚金4000元。

 

醉酒引发的刑事案件,往往存在行为人意识不清的情形,但这并不影响对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因为从法律上讲,醉酒这个行为是完全可以控制的,虽然醉酒的人会失忆或暂时造成一定的精神障碍,但其造成的后果是其放任自己造成,因此醉酒的人犯罪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醉酒有风险,饮酒莫贪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