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死无对证的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作为刑事律师嘛,总会被问到奇奇怪怪的问题:比如,自己雇佣杀手杀自己,自己会被怎么判?等等。

每当此时,小编只好摸了摸自己光秃的脑袋,翻起手边的工具书,一个个对照过去尝试解答……这不,今日份的问题又来了。不过,这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如果嫌疑人杀人之后,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怎么判决?

这倒让小编想起了曾经的一个真实案例。
 

壹. 特殊的案件和嫌疑人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第一次见到某乙的时候,就觉得他和以前见过的当事人都不一样:他很坦诚,无论对侦查人员还是对律师,都毫无保留。
不过其实案情也很简单。
甲和乙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因为工作琐事,双方有仇怨。
某天晚上七点多,因为此前的矛盾,甲跑去乙家里。具体矛盾冲突的过程不明,最终结果就是乙拿刀把甲杀了,然后清理现场,碎尸、抛尸。
隔了约半年后,碎尸被发现了,警方顺藤摸瓜最终抓获了乙。乙到案后非常配合侦查,承认自己杀了人,还带着警方指认了抛弃刀具、尸体的现场。
但特殊的是,乙一直辩解称:当时是甲拿刀要杀我,我才正当防卫杀了他。事后只是不信任司法机关和我国的正当防卫规则,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才清理现场、碎尸。
 
看样子,乙是真的对自己属于正当防卫这件事深信不疑。
在后续的会见中,律师从乙的口中得知侦查人员动用了一些讯问技巧,最后甚至还用了测谎,但乙一直不为所动,始终坚持认为自己就是正当防卫。
在后续的诉讼程序里,律师阅卷后,也觉得这个问题在证据上是一片空白。
能够确定的主要证据和事实就是:
  • 甲和乙此前有矛盾、积怨;
  • 视频证实当晚是甲主动上门,空着手,但无法确定身上有没有藏着刀;
  • 乙当晚拿刀杀了甲;
  • 刀是乙家里的菜刀;
  • 现场只留下少量血迹,只能证实杀人、碎尸,但无法确定具体过程;
  • 其他没了。
乙一直辩解说甲从身上掏出刀来杀自己,自己才反抗并防卫成功。但是在证据上,既无法证实甲有动手,也无法证据甲没动手。
在庭审中,这案件争议最大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上存在空白,但杀人者坚称是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如何判断?
 
 

贰、控与辩:各执一词

 
检察院从侦查初期就介入了,指导公安机关做了很多侦查工作。

1. 甲有没有带刀?

公安机关做了侦查实验——让一个与甲体型相近的人穿上甲的衣服,以试图证明在当时夏天衣着单薄的环境下,甲的身上不可能藏下一把乙所说的“西瓜刀”。这也是乙一直以来的辩解中唯一算得上“破绽”的地方,因为他所坚称的“甲一进门就从身上掏出半米长的西瓜刀砍我”的说法,确实不够有说服力。
但是辩方抗辩的理由是,乙如果说谎,完全可以把故事“编造”得更加完美,比如缩短对“西瓜刀”长度的描述,使之更易于藏在身上。但乙却一直说甲藏在身上的西瓜刀长约半米,这反而加强了乙辩解的真实性。而控方所做的侦查实验中,实验人员都是以正常的姿势走路,没有刻意去隐藏身上的刀,当然在视频中容易被发现。这并不能说明夏天的衣着单薄就藏不下西瓜刀。
控方又说,乙说的这把西瓜刀一直没找到,虽然他带着侦查人员去指认了抛刀的地点,就离他抛尸的地点不远,但是侦查人员前后打捞了好几次,也没找到任何刀具。结合侦查实验,这也进一步说明了“西瓜刀”不存在。
但这个理由也不是那么充分,因为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也承认,没打捞到刀具是因为客观困难,他自己无法完全肯定那段河道里就肯定没有西瓜刀
 

2. 甲会不会冲动?

控方还找了很多证人,想要证实甲平时性情温和,并不是一个易怒易冲动的人;但关于这点,辩方律师也找到了相应的证据来否定——甲和乙的矛盾根源,就是甲曾经当众给了乙一巴掌。
法庭上,控方也找不到什么充分的理由来反驳辩方所说的“平时性情温和的人,情绪上头也会干出冲动的事情”,因为“既然甲已经冲动过一次,那你有什么理由认为他不会冲动第二次?
 

3. 甲有没有动手杀人的可能?

控方甚至找来了甲在事发前一段时间的体检报告,想通过证明甲的身体较弱来说明甲不有拿刀砍乙的能力。但这也没太大说服力,因为乙的体型看起来,比甲更加瘦弱。
辩方当庭要求对乙也作一次体检,被法庭拒绝了,毕竟大家都知道看守所的生活条件比较艰苦,谁在那种环境下呆上一年,体检报告的数据都好不到哪里去。
 
案情很简单,但是庭开了三天,控辩双方都各提请了一堆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但双方僵持到最后,也都没有提出足以推翻对方的压倒性理由。
休庭之后,这个难题到了法官手上。作为刑事案件的裁判者,法官必须给这个案件是否正当防卫作出判断,并给出充分的理由。
 

叁、真●专家论证会

 
按以前的做法,法院遇到难题就是向上级请示嘛。但这个案件不是,一审法院邀请了省内知名高校的知名刑法教授,开了个专家论证会,控方、辩方以及被害方都列席。
不是专家闭着眼睛签名的那种论证会,是真●专家论证会。
一开始大家也讨论得非常激烈,支持控方的,从证据中挑了诸多疑点,认为有多少证据说多少事,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杀人,只能证明乙杀人,那就应该追究乙故意杀人的责任;支持辩方的,也从证据中挑了诸多疑点,认为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依照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就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最后,某法学院的院长提出一个新的观点:如果乙是正当防卫,那么在案发现场当时的客观环境、痕迹、尸体上,总能留下一些对乙有利的证据或线索。但乙在事后直接把整个现场的所有证据都破坏了,是他自己把对自己可能有利的证据销毁了,那就只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不能认定本案中存在正当防卫。
 
这一观点得到了在场人员的多数支持,再之后,法院经过多次讨论,也以这一观点,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然,最终的量刑还是疑罪从轻了,只判了无期徒刑。
最后的法律推断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那只有上帝才知道。但是,在这个案件里,我们有没有闻到一股浓烈的陪审团定罪、法官量刑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