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市公司的“拼多多”,小编相信即使是商品免费领活动,也应该有起码的规则活动说明。登录“拼多多”APP尝试,在APP首页中选择“免费领商品”,映入眼帘的是各种品牌人气商品,商品下方醒目字眼标注着“点击拿走”,在一个不起眼的右上角位置发现了“规则”二字,小编在点击之前还是没有控制住自己蠢蠢欲动小手,参加了小米手机免费领活动,立马想在朋友圈分享链接,文案是“是兄弟就来拼多多砍我”。
在特别提示条款里,特别提示的对象理应是用户,建议平台方收起傲慢,明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其对平台的管理职责,对其中发生的不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义务,则应与销售者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对涉及用户主要权益的规则变动,平台方需要保证用户在合同订立当时的主要权益不受减损,而不是仅在规则中单方面宣布有权变动。
网络平台规则变动还应该注意,不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自身法定义务、减损用户合法权利;规则变动生效前,应在提供网络服务页面的显著位置向用户进行公示,实践中的公示期通常为7天;应为用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与投诉渠道。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