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消费维权 | 被“砍”的拼多多需关注平台的合规问题!

315之际,“拼多多”赶上了热点。主播超级小桀(斗鱼主播直播平台)直播了其参与拼多多的“砍一刀”免费领手机活动,六万余名网友历经三个小时助力主播,甚至砍到小数点后六位,却依旧没能成功砍下免费手机。虽然事后“拼多多”对本次活动做了官方的回应和解释,但依然挡不住网友们对该项活动的抨击,诸如“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等,这其中的是非曲直我们作为严谨的法律人不能道听途说,小编认为看问题要从现象看本质,我们法律人面对任何争议首先要问的是有没有合同?

按照惯例,网络平台通常会以“用户协议”“平台规则”的形式告知用户相关的权利义务,一是对平台的相关服务进行解释,二是对日后产生法律纠纷的有个遵照的依据,这类协议实际上是预先约定的格式合同,而又被大多数用户所忽视。

作为上市公司的“拼多多”,小编相信即使是商品免费领活动,也应该有起码的规则活动说明。登录“拼多多”APP尝试,在APP首页中选择“免费领商品”,映入眼帘的是各种品牌人气商品,商品下方醒目字眼标注着“点击拿走”,在一个不起眼的右上角位置发现了“规则”二字,小编在点击之前还是没有控制住自己蠢蠢欲动小手,参加了小米手机免费领活动,立马想在朋友圈分享链接,文案是“是兄弟就来拼多多砍我”。

还好理智最终是战胜了“薅羊毛”,小编郑重其事的打开了“拼多多”的规则界面,大致扫了一眼,有如下发现。

疑问一:“拼多多平台用户信息泄露风险由中国人保财险承保”

对于用户来说,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第一时间是明确信息的泄露方,追究侵害方的法律责任。拼多多平台作为收集用户信息的集成平台,有责任和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一句“拼多多平台用户信息泄露风险由中国人保财险承保”并没有解决用户的任何问题。也就是说假设拼多多遭遇黑客攻击,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是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赔付的,但是却没有明示作为收集用户信息的平台方将如何保障用户信息,以及用户个人信息权益被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特别提示条款里,特别提示的对象理应是用户,建议平台方收起傲慢,明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相关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疑问二:“对于与商品有关的任何纠纷,拼多多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者与所有者,并不直接参与买卖双方(消费者与销售者)的交易活动,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中介。但实践中,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所产生的纠纷往往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特定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可能因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拼多多不能在该条款中“一刀切”的免除平台的告知责任和采取相关措施的责任。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其对平台的管理职责,对其中发生的不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义务,则应与销售者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疑问三:“好友助力结果系统随机,每次至少0.01元”

拼多多活动规则中,注明“好友助力结果系统随机,每次至少0.01元”随后附上“具体以页面显示为准”的表述,是对活动规则的约定不明。而且长期以来,大量的消费者控诉,所谓的“砍价”活动在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之后,仍然难以成功,无法免费或低价获得所想要的商品,可见该活动存在欺诈性和并未告知消费者的隐性条件。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疑问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方有权对本活动规则进行变动或调整……”

平台规则是“拼多多”向参与活动的相对方发出的要约,用户参与活动构成对活动的承诺。用户参与该活动意味着关于0元买卖商品格式合同的达成。

对涉及用户主要权益的规则变动,平台方需要保证用户在合同订立当时的主要权益不受减损,而不是仅在规则中单方面宣布有权变动。

网络平台规则变动还应该注意,不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自身法定义务、减损用户合法权利;规则变动生效前,应在提供网络服务页面的显著位置向用户进行公示,实践中的公示期通常为7天;应为用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与投诉渠道。

相关法条:《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平台砍价营销行为作为商家的营销手段无可厚非,但网络消费平台若是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则应当立即纠正和规范。在国家不断出台新规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的阶段,网络消费平台更应该树立合规意识,完善合规体系,及时弥补规则的空白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