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货拉拉女乘客坠车事件的司机被逮捕—这也能成立犯罪?

一、事件的真相

近期,湖南长沙发生的“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伊始,各方面的说法都有,有的说司机的行驶轨迹异常,有非法侵害女乘客生命健康安全之嫌;也有解释说司机偏离正常路线有合理原因,女乘客跳车不应归咎于司机。

今天上午,长沙公安发布了详细的事件调查通报(全文见文末),简要事实按时间罗列是:

  • 2月6日15时许,司机周某春通过手机APP货拉拉平台,接到女乘客车某的搬家订单:

岳麓区天一美庭小区→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

百度地图推荐的方案2为11.5公里,27分钟,15个红绿灯

  • 当日20时38,周某春驾车抵达约定的天一美庭小区。见面后的行为包括:
  • 周某春问车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车某拒绝。
  • 车某分15次将生活用品搬上车。
  • 期间周某春多次催促车某快点搬上车出发,并告知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要额外收费。
  • 21时14分,周某春驾车出发前往目的地。行驶过程中,周某春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并更改了行车路线。
  • 21时29分,车辆行驶至林语路佳园路口,车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示不满。
  • 车辆行驶至林语路曲苑路口,车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
  • 在副驾驶的车某起身离开座椅,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周某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 车某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
  • 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
  • 21时34分16秒,周某春拨打救护车电话。
  • 21时39分,在救护车司机提醒下,周某春拨打110报警。

途中两处位置车某提出偏航的地点。据警情通报,偏航后只有11个红绿灯,可节省约4分钟。

 

看得出公安机关为了查明真相也是挺拼的,不仅调取了全路线368个监控探头的视频资料,还做了多次的侦查实验。真心诚意为辛苦了近一个月的工作组人员点赞。

但是看到最后“2月23日,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我忽然有点不明白了:这也能成立犯罪?面对舆论的危机公关,也不应该以刑事手段来平息公众的关注吧?

我们对该事件中女乘客的意外坠车死亡深表同情,也反对货拉拉的司机在事件中的一些做法,但一码归一码,刑法是我们的专业强项之一,从刑法角度评判警方公布的案情,那是不应当成立刑事犯罪的。

 

二、刑法中的“自陷风险”

从警方披露的案情过程来看,女乘客车某是自己把身体探出车窗以致坠车,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种受害者明知危险,仍然将自身置于危险处境,而最终产生伤亡后果的情况,在刑法中有个专门的名词,叫“自陷风险”

日常生活中,很多行为都会带来更高的,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风险,比如横穿马路,医疗手术,参加球赛、拳击赛等剧烈对抗的运动,等等。所以,不是所有的自陷风险行为都成立刑事犯罪。

如果受害者“自陷风险”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司机周某春之前已经有紧迫、现实的加害行为,导致乘客不得不选择“自陷风险”而跳窗逃生;

第二种,司机周某春之前没有加害行为,但仍然引起乘客误会而“自陷风险”跳窗逃生,司机对此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助,或者救助行为有明显过错。

 

三、司机此前的行为能否危及乘客安全?

先说第一种可能。

从警方通报可以看到,司机周某春在车某跳窗之前的一连串行为是:

  • 手机提前接新单
  • 驾车偏离导航
  • 未回应车某的质疑
  • 恶劣口气表示不满
  • 未回应车某的再次质疑和停车要求
  • 车某将身体探出车窗

这个过程中,显然司机周某春最大的过错就是在车某对偏离导航提出质疑时以“恶劣口气表示不满”,以及没有理睬车某的继续质疑和停车要求。

这一系列行为显然不合适,尤其当时已经是晚上9时许,一个态度恶劣的司机拉着女乘客偏离导航,开到人车流稀少的地点,司机还不肯解释为什么偏离导航,乘客产生误会、担忧自身安全也属人之常情。

但是客观地说,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车辆没有大幅度摇摆、频繁变道等行驶异常,死者的衣物、体表也没有发现搏斗等痕迹,说明司机全程都在正常驾驶,并没有对车某实施现实、紧迫的加害行为。

这种情况下,司机在客观上并不足以危及乘客车某的人身安全,车某将身体探出窗外更大的可能是因产生误会而采取的过激反应,而不是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而迫不得已逃生。

所以,第一种入罪的可能性无法成立。

 

四、司机是否见死不救?

再说第二种可能。

无论如何,乘客因产生误会而导致过激反应,司机还是有救助义务,而且得正确行使。司机不救助或明显错误的救助行为,造成乘客损害,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这个事件里,乘客把身体探出窗外后,司机怎么做的?

按警方案情的原文表述,是“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听这语气,好像还做得不够似的。

别忘了,司机驾驶的那辆白色瑞驰面包车,连车带货至少得有3吨多重。

行驶过程中的货车必然有较大的惯性,要是急踩刹车,乘客手没握紧,不就甩出去了?

不“轻点刹车、打开双闪”,难道还按警情通报隐隐期待的“紧急停车”不成?

至于“语言和行动制止”,难道是要丢下方向盘,扑到副驾驶位把人拉住,任由车辆自己往前开?

救人也得遵守基本法和基本的物理定律对不对?

从乘客把身体探出窗外,到司机采取应对措施,再到乘客坠车,整个过程发生在很短的时间之内。

如果我们不应苛责乘客在当时的客观场景下,还能理性判断自己是否真的有人身危险,那同样,我们也不应当苛责司机在当时的客观场景里,还能有充分的救助时间与救助空间。

换成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有比“轻点刹车减速、打开双闪”更加标准的救助方案了。尽力去救,无论能否有效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已经尽了最大的救助义务,那就不应该对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在整个过程中,司机的表现引起乘客的误解,确实有一定过错,但这种过错在客观上并没产生对乘客的人身威胁,不成立故意犯罪;同时,司机在乘客自陷风险时也已经尽了最大的可能去救助,救助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更不成立过失犯罪。

结语

如果有人死亡,就要找一个人为之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二十多年前的司法陋习,早该丢进历史的垃圾桶里。

承担责任可以有很多方式,可以是民事责任,可以是行政责任,但未必是刑事责任,更不能在面临舆论时,第一时间把刑事责任拿出来当危机公关。

真相需要调查清楚,生命要被尊重,但与此同时,与人身自由相关的刑事手段,也一定要避免滥用。

及时、透明、公正,是对舆论事件最好的应对,警方已经及时、透明地公布了案情,我们也期待这个事件最终能有公正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