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从法律人的角度看,强奸幼女致死的杨光毅为何死不了

这两天,有个案件带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怒:

第一眼看到,我们也很愤怒:10岁的幼女、强奸致死、强奸完还装进麻将浸入水坑,而且连32元都不放过。

这种情节,要是在封建社会,估计死刑都不够,凌迟是大概率的事。因此都别说自首了,哪怕这个犯罪的杨光毅是精神病人,只要敢把犯罪的毒手伸向无辜儿童,上海的黄一川还不一样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而且这个案件的一审法院也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广西高院就非要冒天下大不讳?

但是作为不会轻易热血上脑的法律人,多仔细琢磨一下,这案情怎么这么眼熟呢?

1

熟悉的案情

曾经有名女子在偏僻的场所被强奸并杀害,警察在现场抓获一名男子,他的指甲里还检到了被害人的血液。有人说这男子平时就作风不正。这男子在警察面前,也承认了自己是真凶。

你以为他就叫杨光毅?其实不是!

他叫呼格吉勒图。多年以后,跳出来一个叫赵志红的人,说自己才是真凶。但是这个时候,呼格吉勒图早已经被依法枪毙了,坟头的草都不止一人高了。

你说这不算,呼格吉勒图的认罪是被刑讯逼供的,那好,我们再来一次:

有名女子在偏僻的场所被强奸并杀害,警察抓获一名男子,他的认罪态度从头到尾都非常好,连作案工具的来源都交代了。一直到死,这男子都从未否认过自己是真凶,只是认为量刑过重。

你以为他叫杨光毅?其实也不是!

他叫聂树斌。多年以后,跳出来一个叫王书金的人,说自己才是真凶。这时候聂树斌也已经被执行死刑好多年了,只剩下再也不会述说的累累白骨。

在这两个人都被执行死刑很多年以后,这两个案件也都分别提起再审。在法庭上,当初慷慨激昂的检察机关,都异口同声地表示这是错案,杀错人了。

你说冤不冤?

而这只是历尽艰辛提起再审的两起案件,而且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要提起再审的难度多大,要改变原有判决的难度又有多大。

2

定罪与量刑,标准并不统一

在西方的陪审团制度里,定罪和量刑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力,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来行使——陪审团负责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官负责量刑。

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定罪有误,他虽然不能直接改变,但是可以在量刑时确定更轻的刑罚。

由于我国的刑事法律没有对定罪权和量刑权作出明确界定,这两个权力被混淆为“审判权”,由法官来统一行使。

但我们的司法实务中,仍然是有区别的,尤其是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定罪和量刑的证据标准不同。

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而适用死刑的标准却是:排除一切怀疑。

什么叫合理怀疑,什么叫一切怀疑,我们举个比较粗鲁的例子:

  • 你看电影时,男女主角一边拥吻一边脱彼此的衣服往床上倒,然后下个镜头就是他们深情凝望从床上坐起来穿衣服。
  • 你看电影时,男女主角一边拥吻一边啪啪啪,那镜头直接对着不可描述部位,连马赛克都不打。

虽然纯洁的小编完全不知道小电影是什么东西,但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可以认定他们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只不过,普通的电影只是排除了合理怀疑,“性关系”仍然是观众的脑补。“万一”这一男一女真的只是在床上聊了一晚的人生和理想呢?这种怀疑的合理程度要看具体情况,但普通电影没法排除这种怀疑。

而后者作为最直接的客观证据,就足以排除一切“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怀疑。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随着法院审级的提高,法官面对案件时把握的证据标准也在逐步提升。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本就应当更加谨慎。

这样严格到苛刻的证据标准,正是为了尽可能杜绝冤假错案。

在严打的年代,重典治乱,我们曾经喊出过宁可杀错不可放过。但法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一切刑事案件都应该是宁可放错不可错杀。

有谁愿意自己成为刀下冤魂呢?

3

杀不杀应该听谁的

现在我们能够看到的是民间舆论愤愤不平,一边倒地要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舆论是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监督力量,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了舆论是感性的,一窝蜂的,善变的,即使是大多数人的意志,最终也需要理性的专业人才去执行。

说回这个案件,我们想先问一个问题:大家怎么就能确定,杨光毅就是真凶?你可别告诉我这是网上说的!

因为他自己承认?我觉得不需要罗列这些年来逐一被纠正的错案清单了吧,无论是丢了小命的还是坐了十几年冤狱剩下半条命出来的,那里面哪个没明确地承认过自己是真凶?

再说了,杨光毅将来要是翻供呢?

强奸犯罪里,需要证明的事实有两个,一是“发生性关系”,二是“杨光毅干的”。

如果能从被害人体内提取到杨光毅的生物成分,那显然这就是足以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据,杨光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无不妥。

但别忘了,被害人曾被装进麻袋、浸入水坑,这很有可能导致一部分证据的灭失。如果是侦查机关在现场没有提取到足以排他的、直接指向杨光毅的客观证据,还达不到排除一切怀疑程度呢,我们要不要还是先杀了杨光毅再说?

“强奸”的事实需要用被害人的下体损伤或生物成分等方面的证据来证实,“杨光毅干的”也需要有生物成分、痕迹之类的证据来印证。

我们不知道案件的真实证据情况如何,但是这个案件中,如果除了杨光毅的有罪供述,就没别的客观证据指证杨光毅了,那这种证据就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定罪可以,但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将来杨光毅翻供,其他证据也仍然能够证实他的罪行,这才叫“排除一切怀疑”,仍然可以判他死刑立即执行。

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现在的冤假错案也比二十几年前少得多了。但是,我们对冤假错案的态度由始至终都应当是“零容忍”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调卷审查该案,那里有目前全中国最优秀的法官,他们也能够看到目前最齐全的案卷,我们相信最高院有能力给公众一个专业的、理性的答案。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查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任何可怀疑的地方,那么杀了杨光毅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案件真的还存在“万一”的可能,如果保证不了没有错杀,那么只能宁可不杀。

不然多年以后,又跳出个王书金或者赵志红,可咋办?那个时候,这个责任是算在办案的法官身上,还是算在看不到摸不着的舆论身上?

我们并不认识杨光毅,但我们关心中国的法治文明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