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关于北大学子弑母案的哥德巴赫猜想

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弑母被追逃三年多的北大学子吴谢宇被警方抓获归案。

三年来,关于这个案件的猜测很多:

  • 杀人动机是什么?
  • 吴谢宇逃往何处?
  • 他真的是杀人凶手吗?
  • 这是不是高智商犯罪?
  • 他有没有故意留下线索?

……

作天马行空的猜测很容易,但从我们的专业角度来看,案件在事实与证据上都还有一定的疑点,存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空间。

这些疑点能否在后续的侦查活动中解决,案件的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或许就能决定有罪与无罪、生与死。

让我们再重复一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基础事实

 

目前的主要信息来源仍然是媒体报道,而且当前仍然处于侦查中,请大家尽可能持谨慎态度。

我们的分析是通过新闻报道的内容来尽量还原基础事实,这些都是警方在后续的侦查活动中可以进一步查证的内容:

2015年6月,吴谢宇通过网络购买了刀具、防水布、塑料布、隔离服、医生护士服等,其中仅刀具就购买了菜刀、手术刀、雕刻刀及锯条多种。

2015年7月11日,谢天琴在自己住处被杀死。之后吴谢宇在家附近的酒店住过十多天。

7月12日至23日,吴谢宇又数十次购买活性炭、塑料膜、壁纸、真空压缩袋等。

2015年7月,谢天琴的亲戚们陆续收到吴谢宇发来的短信,大意为他要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做交换生,母亲一同前往陪读。两人将乘坐7月25日的飞机去美国。

这期间吴谢宇通过手机短信、QQ等方式,向多位亲戚朋友借钱,借款总额达144万元。

当月底,有邻居称见到吴谢宇,吴谢宇称说要去美国读书。

2015年8月,吴谢宇于当月复印了谢天琴的日记,并剪下其中一些字,伪造成一封辞职信,向谢天琴所在单位福州教育学院第二附属中学提出辞职。

2015年10月  谢天琴所在年级的年级主任收到一封从上海寄出的辞职表格。辞职后被批准。

同月,吴谢宇身份证登记信息出现在福州某酒店。

2015年12月,吴谢宇曾回到北大的宿舍,向同学咨询了补考的事情。

2016年2月5日前后,吴谢宇的舅舅接到吴谢宇发来的短信,说他和母亲要从美国波士顿回来,将于2月6日到达福建莆田高铁站。

2月6日,谢天琴的家人在莆田站接站未果,拨打手机发短信均无回应。亲属怀疑谢天琴出事遂报案。

2016年2月14日  福州警方发现受害人谢天琴被杀死在住处内。现场安装有摄像头,可以远程监控室内情况。尸体被塑料包裹多层,每一层的缝隙中,还放入了活性炭。

随后警方以吴谢宇有重大作案嫌疑,对其通缉。

2019年4月25日,吴谢宇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30多个身份证。

 

二、当前在证据上存在的不足

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两个核心,一是“存在犯罪事实”,二是“谁干的”。但是从目前信息来看:

 

1、认定是谁杀人的“直接证据”未必充分

在这个案件中,关于“是谁杀人”,只能说目前的证据情况仍显不足。

因为,认定犯罪事实“是谁干的”,通常需要直接证据,即证据能够直接指向嫌疑人。

在这个案件中,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也没有案发过程的视频,那可能的直接证据大概只有两方面:

  • 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 在现场的犯罪工具上提取到嫌疑人的生物成分等痕迹(指纹、DNA等)

 

前者我们看不到,无法判断。

而后者,由于嫌疑人与被害人是母子关系,嫌疑人必然因日常生活接触而在现场留下生物成分。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要求排除“生物成分是因日常生活留下”的合理怀疑,证明“只有杀人凶手才可能在该物品上留下痕迹”,这无疑进一步提高了证明难度。

除此之外,这个事件中的大量细节,都仅仅是间接证据,不直接指向嫌疑人,但通过生活常识、逻辑等可产生“是嫌疑人干的”的合理怀疑。这些细节主要包括:

  • 事前准备的刀具等
  • 事后准备的塑料膜、活性炭等工具
  • 现场的监控设备
  • 伪造谢某辞职、向亲戚道别和借款的假像,以及逃匿等一系列逃避侦查的行为

在现实的刑事案件中,哪怕没有直接证据,只要通过间接证据推断而出的“合理怀疑”达到排他的程度,也足以认定犯罪。

但是这种证据情况在量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也会更加慎重。

 

 

2、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也未必充分

 

  • 杀人时间不精确

请注意,这个案件是2016年2月14日才被发现,而杀人时间可能是2015年7月。

现有的法医技术水平,无法准确地鉴定出杀人时间是7个月前的某一天,结论只能是一个大概估算的范围。

因此新闻中的“2015年7月11日”杀人,只能是结合其他证据(如吴谢宇事后住酒店等反常情况,或者这一天以后被害人没再出现过的情况)来估算,并不是真实、精确的杀人时间。

 

  • 作案动机不明

下文会对此进一步细述。

  • 尸体死因、现场物证与痕迹等会被时间冲淡

由于作案时间与发现现场之间隔了7个月之久,这是个相当长的时间。

尸体会腐烂,现场的物证、痕迹等也会在自然环境中发生变化,而这些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

 

3、可能需要精神病鉴定

 

从目前来说,尚无任何确切信息显示嫌疑人存在杀人动机,具体是什么动机。

这正是故意犯罪的案件中需要查明的关键信息之一。

我们曾在张扣扣二审案的相关文章《张扣扣案二审:一次失败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中提出,实务中可申请精神病鉴定的三类情况中,作案动机离奇或无动机,往往也是“可能存在精神病”而需要鉴定的原因之一。

 

这个案件的作案动机尚需要进一步核查,我们现在不妄作推测。

如果查证的作案动机离奇,或者无法查明动机,在这种违反社会正常伦理的案件里,就很有可能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嫌疑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

 

 

三、影响量刑的情节

 

1、预谋作案

如果“事后购买工具”等情况能查证属实,再结合事后的种种逃避侦查的行为,可推定这是预谋作案,而不是临时起意。

而预谋杀人,在实务中的量刑往往首先就是考虑死缓。

 

2、弑母,违反伦理

这是严重违背正常伦理道德的情况,天然在道德上居于不利地位,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推翻(如长期被虐待,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等),否则这也是一项在量刑时的不利因素。

 

3、事后的掩饰、逃避侦查的行为

尽管嫌疑人在犯罪之后的一系列逃避侦查行为通常因“缺乏期待可能”(不能指望他人犯罪后还老老实实投案)而不可罚,但这一情节在量刑过程中也会被考虑,并从而加重量刑。

 

4、没有自首

实务中的自首认定,要么已经自首,要么在自首的路上。

而要证明“在自首的路上”是很困难的,需要真的去自首才行。

像某些案件的嫌疑人自作聪明地手机里给亲戚发条短信(有的甚至还没发出去)说我要去自首,基本不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自首。

而这个案件中,目前没有信息显示嫌疑人当时是想去自首。

 

四、关于被查获的几十个身份证

 

吴谢宇被抓获时,身上被查获几十个身份证。

这个细节虽然与主要案情无关,但是从刑法角度说,还是挺有意思的。

一般来说,几十个身份证最有可能的来源是买的。

而“买身份证”这个行为,如果它发生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就很有趣了:

这一天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给“买身份证”的行为设置了一个新罪名“买卖身份证罪”;而这一天之前,这一行为的对应罪名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两个罪的量刑档次完全相同,但是旧法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罚金,依“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应该以处罚更轻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来评价这一行为。

PS:以假身份证或他人的身份证坐飞机,还可以单独成立一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或“盗用身份证件罪”。

总而言之,尽管目前有相当的线索指向吴谢宇是嫌疑人,但是在整个案件的具体细节和证据情况下,也仍有漏洞。

刑事案件认定犯罪的标准,始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此之前,一切都只能是哥德巴赫猜想。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