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谈判要点

在我们实务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两方协商赔偿的情况并不罕见,大概的交谈模式往往也很套路:甲(被害方):既然你有诚意,那你就说说能怎么赔偿吧。

乙(嫌疑人方):你想要多少钱?

甲:你愿意给多少?

乙:你大概需要多少?

甲:我跟你说,钱多钱少我无所谓的,关键是要看到你们的诚意和态度。

乙:明白明白。所以你可以说说多少钱才能满意吗?

甲:我也不知道。你先说能给多少,我再考虑吧。

乙:你这样的话,我们也很为难啊。

……

(然后就是无休止的扯皮)

 

几乎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协商赔偿都会经历这样的谈判过程,原因也不是双方没想好“心理价位”,而是害怕自己的心理价位与对方差距过大,主动暴露容易“吃亏”:被害方会因报价过低而获得赔偿太少,嫌疑人一方则会因报价过高而额外付出赔偿。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协商赔偿时的报价,当然也是有技术含量的。

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既可能代理被害方的权益,也可能代理嫌疑人一方的权益,而无论为哪方提供服务,刑事犯罪行为对被害方造成(各种意义上)的创伤,都不能简单以金钱来衡量。

金钱只能是物质上的补偿,但无法抚平创伤。

 

 

双方的协商目的
世界上也许会有无缘无故的犯罪,但一定不会有无缘无故的主动赔偿。

犯罪者向被害方作出赔偿,本来就是其法定义务,协商只是跳过法律程序,加快赔偿的过程。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愿意坐下来协商赔偿,双方的目的通常都比较明确:

  • 作为被害方,希望能够尽快、更多地获得物质上的补偿。
  • 作为嫌疑人一方,希望通过主动、积极的赔偿行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以进一步在刑事惩罚上获得量刑利益。

 

 

价格基础:法律上能支持的数额
在报价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被害方的具体损失情况,以确定在法律上,被害方能获得多少赔偿。

常见的刑事案件造成被害方的损失不外乎三种:

 

  • 财产损失:

如盗窃、诈骗等案件,被害方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即为法律支持的数额。

此类案件的协商赔偿过程往往也很顺利,只要照价赔偿,或者稍微加点溢价,双方很容易就能达成一致。

  • 人身损失:

如伤害、杀人、交通肇事等案件,法律能支持的项目与数额也比较明确。

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食宿费用、交通费用、护理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 精神痛苦:

除了导致重伤、死亡的案件会让被害方承受精神痛苦外,其他一些没有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性侵,黑恶势力犯罪等,也可能造成被害方的精神痛苦。

这一项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也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谁先报价?

在协商过程中,最容易引起扯皮的就是“谁先报价”。

事实上,如果报价合理,双方完全可以在进一步协商过程中再慢慢达成一致,而最终的结论也不会与双方的预期相差太远。

但现实的情况是,双方都认为先报价的人天然处于不利,而扯皮的结果是,先报价的一方为了避免自己在协商中的不利地位,往往会采取极端方式报价:被害方会尽可能地报个天价,而嫌疑人一方则尽可能地报个低价。

而这会引发新一轮的扯皮:漫天要价,落地还钱。

因此,最好不要在“谁先报价”的问题上扯皮,尽早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基础上,综合考虑实际经济能力、对和解的急切程度、可能存在的间接损失等方面,提出一个自己心理预期范围内的数额。

一方面避免消耗双方原本就不多的耐心,另一方面也避免因极端报价而让对方感受到“没诚意”,产生不信任。这些都会使进一步协商变得更加困难。

 
影响协商的因素

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是机械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具体情况不同,双方对于赔偿数额的预期与底线也会变化,并进而影响最终的协商结果超过或低于法律规定。常见的影响因素包括:

  • 精神上的痛苦

如上文所述,每个人、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甚至社会舆论也有差别,案件当事人在事中、事后承受的精神痛苦自然也有差别。这只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 谈判的时机

如刑事案件的侦查初期,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前,急着达成和解而申请不予批捕,就更容易在法定赔偿数额外付出一定的溢价。

  • 经济能力

如果付钱的人是马云,那被害方提赔偿要求时完全不必想这么多。

但现实中,多数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方经济能力都有限,如果被害方的心理价位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双方就根本不可能达成一致了。

  • 亲情程度

由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多数都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赔偿通常都是由他们的亲属来协商与履行,而亲属关系的不同也有影响。

在我们经历的刑事赔偿协商案例中,非常现实的情况就是:

  • 嫌疑人一方——父母往往愿意为涉嫌犯罪的子女付出更多的溢价,不会过多地与被害方在赔偿数额上纠缠;而子女在为涉嫌犯罪的父母协商赔偿时,却更容易纠缠数额问题。
  • 被害人一方——父母往往因为失去子女而拒绝协商赔偿;失去父母的子女却很少有因为痛失亲人而拒绝协商的情况。

除了这些,其他在协商一致过程中有影响的情况,还包括支付方式(一次性赔偿还是分期付款),其他间接损失(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意亏损)、其他补偿来源(如被害方还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等等。

 

 

别说多余的话

最后要注意的是,协商是为了能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而不是对案件本身争论对错。

但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害方)更容易受情绪影响而把话题导向事件中谁是谁非的争论,这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在我们代理的一宗刑事案件中,双方在对赔偿数额讨价还价时,嫌疑人母亲脱口而出“你都我儿子坐牢了,怎么还能要我赔这么多?”

之后的几个小时,双方就一直在争论到底谁害了谁,当天的协商不欢而散。

还有一次,我们代理一宗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被害方是重男轻女观念比较严重的江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正是他唯一的儿子。我们在协商前再三提醒当事人不要刺激对方。

协商时,对方开价一百万元,被告人这边经济能力也能负担,双方很快就达成一致。结果到签调解协议时,被告人的妻子冷笑了一声,说:“给就给吧,反正你们没儿子了。”

被害方当场就把协议撕了,再也没同意协商赔偿。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