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北大包丽案,恐怕过失致人死亡罪会更加合适

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但是看完法院公布的案情和判决理由,我们却有不同的想法——这个案件,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加贴切。

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的整个经过:

2018年8月

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化名“包丽”)确立恋爱关系。

2018年9月16日 -2019年10月9日

双方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两人各自的家中共同居住。

2019年1月-2月

双方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

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2019年6月13日

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第一次)

2019年8月30日

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第二次)

2019年10月9日中午

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

2019年12月12日

南方周末发布报道《“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将被害人陈某某化名为“包丽”,对本案细节作了详细报道。本案也第一次走进公众视野。

2020年4月11日

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6月9日

被告人牟林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从案情和法律规定来看,本案认定虐待罪有两个重要的门槛是难以跨越的:

第一,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能否扩大解释为“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朋友”,仍然是个争议问题。

第二,虐待罪的犯罪行为,传统观点认为只限肉体折磨,能否扩大解释为“通过言语辱骂等对精神的折磨”,也同样存在极大的争议。

对这种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法院直接作出认定,似乎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但是如果跳出虐待罪的限制,考虑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定罪的思路上反而会更加清晰。

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三方面的要求:首先要能够预见到危险的发生,其次有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最后导致发生死亡的结果。从这个案件的情况来看,这三个方面都完全符合。

首先——预见到危险的发生

在“被害人自杀”的场景下,通常很难认定外人能够清楚地预见到“她要自杀”和“她的自杀是什么引起的”这两件事。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却不同。

首先,从案件经过我们可以看到,两人的争吵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而且牟的言词较为激烈,法院认定的事实中,用词是“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这已经超出了正常争吵的范畴。

其次,被害人此前在6月13日、8月20日已经两次在争吵后因牟的过激言词而采取极端方式,尤其是第二次,医生已经下了病危通知书。

这足以认定牟能够预见到自己和对方争吵、辱骂的“言词会导致对方自杀”。

其次——有消除危险的义务

明知他人会发生危险,有义务消除危险而不履行义务,才有刑事责任。

如果是男女朋友关系,即使他们真的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这种义务也非常勉强。

因为有一道经典的法考题,问妈妈和女朋友掉水里,应该先救哪一个。

标准答案是救妈妈,因为在法律上,救妈妈是义务,但救女朋友不是。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压根不需要考虑双方的关系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因为他们之间的亲密关系并不产生救助的义务。

救助的义务来自牟的先行行为——他长期、持续地以激烈的言词辱骂甚至羞辱被害人,并使被害人陷入多次自杀的极端状态,当然有义务消除被害人的这种状态。

最后——导致发生死亡的结果

从被害人前后自杀的方式(服药)、原因(争吵后)等方面的连贯性来看,显然足以认定是争吵行为导致其自杀。

尽管被害人在2019年10月9日服药后,一直住院治疗到2020年4月才救治无效死亡。但看其死亡原因,仍然是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显然死亡结果也与自杀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争吵导致自杀,自杀导致死亡”的因果关系也很明确。

综合起来,牟明知自己的激烈言词会导致被害人自杀,且已经出现过两次自杀的情况,却仍然以激烈言词与被害人进行争吵,最终导致被害人第三次自杀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力度比虐待罪强,说理和证明的难度比虐待罪低,于情于法,都是处理本案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