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律师能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做点什么?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除了为被告人辩护,也可以作为被害方的代理人参与刑事案件,但后者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经常被忽略。

首先要明确,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主要是两方面的诉求:一是严惩犯罪者,二是挽回自己损失。前者多见于杀人、伤害等人身受损的案件中,后者多见于诈骗、金融诈骗等财产被侵的案件中。

因此律师的工作,主要也是围绕这两方面进行。当然,这些工作应当是在开庭前就开始着手。

一、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有哪些法定诉讼权利

除去申请回避、申诉控告、排除非法证据之类不常派上用场的权利不提,以被害方的诉求为核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刑事诉讼中称为诉讼代理人)通常可行使这些诉讼权利,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在涉及非吸的案件(如P2P的案件)中,涉案的受害群众被定位为“集资参与人”,而不是“被害人”,也无法获得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此类案件的受害人维权可参考我们的文章《P2P苦主的最新维权姿势!

1、阅卷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与被告人一样,有权查阅案件卷宗材料。

2、提交代理意见

同样,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关于案件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

3、在庭审中可以履行与辩护人一样的诉讼权利

包括向被告人发问,质证,调查取证和举证,参与辩论等。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作出赔偿。

5、帮助进行刑事和解

当事人之间协商赔偿很容易偏题成关于事件对错的争吵,通过律师洽谈赔偿事宜成功率会更高。而且,委托律师协商,哪怕占不了太大便宜,至少也不会吃亏。

6、其他诉讼权利

毕竟我们是严谨的律师,永远不能把话说得太绝对了。

二、如何运用这些诉讼权利

接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都会读法条,但关键是这些诉讼权利要如何运用。

这就得先确定当事人(被害人或家属)的诉求是什么,到底是优先拿到赔偿款(或追回被侵占的财物),还是优先严惩被告人。

或者是两者兼得。

1、需要严惩被告人

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基于各种现实因素(考核,证据完善,观点差异等),他的指控并不一定就是性质最重的那种罪名。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定位之一就是公诉人的辅助者,可以通过继续举证、提交意见等,对公诉人的指控事实与定性进一步补充。

  • 案件损害后果:“量”的完善

如故意伤害的案件,被害人一开始被鉴定为轻伤,但可能存在残疾,在伤情痊愈后可能会达到重伤,或者残疾鉴定也可能会加重量刑。但公诉机关可能急于结案,就匆匆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指控。

或者侵犯财产的案件,被害人一方的损失远不止公诉机关的指控,但公诉机关在现有证据情况的基础上“就低不就高”作出指控。

这些情况下,律师都可以通过进一步举证、向司法机关申请补充调查等,以更好地认定案件事实。

  • 案件定性:“质”的补充

对于一些定性上有争议的案件,公诉机关也可能以处罚更轻的罪名起诉:

如因生活偶发矛盾(你瞅啥、瞅你咋的)引发的打架致人轻伤,可能是故意伤害罪(3年以下量刑),也可能是寻衅滋事罪(5年以下量刑);

飞车抢夺致人倒地受伤是抢夺罪(3年以下),也可能是抢劫罪(3-10年);

有些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是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也可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10年以上)……

这些案件,如果公诉人以处罚更轻的罪名指控,被害人当然可以委托律师提出应认定为处罚更重的罪名的意见。

2、需要挽回损失

如果被害人(或家属)试图通过刑事诉讼挽回损失(获得赔偿),那最佳方案当然是通过和解或谅解,使被告人及家属自愿、主动作出赔偿。

刑事和解的谈判需要律师的专业技巧,在我们以前的文章中有提及《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谈判要点》,不再赘述。

而上文说过的关于案件损害后果、定性方面的律师工作,或者进一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样是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在和解中让步的有效手段,当然,得把握好时机和分寸。

3、两者兼顾

在一些重大伤亡的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属往往追求既要严惩凶手、又要拿到赔偿。

又或者和解协商失败的情况下,也需要兼顾严惩与赔偿。

这时候,律师除了在刑事案件中针对事实、证据、定性提出法律意见外,也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对赃款赃物的追缴,来保证被害人通过法律程序来获得赔偿。

4、更复杂的情况中,刑事案件的处理还会影响到民事案件的裁判

如刑事案件中在认定事实时对侵权人、侵权事实、因果关系、责任分担等内容的表述,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对相关事实的确认,刑事案件中出现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等等,都可能影响到民事案件对同一侵权事实的认定与处理,这些也都需要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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