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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猜测:“昆明牛人”孙小果逃出生天的操作要点!

5月22日至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听取云南省扫黑除恶督导工作情况汇报,审议通过了督导报告等相关文件。

督导组还专门听取了孙小果案件情况汇报,要求云南省委组织精干力量,依法严惩、深挖彻查到位,把该案办成铁案,中央督导组将适时组织“回头看”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把孙小果案办成铁案

一、孙小果何许人也?

这段时间,关于21年前被判死刑的“昆明恶霸”孙小果,离奇逃出监狱后摇身一变成为夜场大佬的新闻不仅刷爆眼球,也冲击着人们的三观。

孙小果,曾用名陈果,云南昆明人。据传父母是当地警界人士。

1997年11月28日的《云南法制报》以“掩盖不住的罪恶”为题,报道了昆明警方摧毁孙小果流氓恶势力团伙的事件:

1994年10月,还在警校的孙小果曾轮奸女青年,案发后,其出生年份由1975年改为1977年,当年法院判处孙小果3年有期徒刑,后被保外就医,未实际执行刑罚。

1997年11月,自称“昆明黑社会老大”的孙小果还伙同他人对少女张某某进行殴打、侮辱,用竹筷和牙签刺张的胸部,致使张某某负重伤。

孙小果案被列入《中国法律年鉴(1999)》的案例选编中,与之同列的其他案件还包括陈希同与禇时健。在第843页记载着:

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两年四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2019年4月24日,《昆明日报》一条头版消息,将孙小果再度拉回人们视野。

上述报道称,中央督导组进驻云南期间,昆明市加大工作力度,打掉了孙小果、涂力军等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

经媒体报道,此次扫黑除恶被打掉的孙小果,就是21年前的“昆明恶霸”。

一审被判死刑10年后,他还于2008年10月27日申请专利。

二、1998年判处死刑的法律流程

新闻刷屏后,很多人在吐槽司法腐败。相比于这个问题,我们倒是更有兴趣从技术角度来猜测:孙小果究竟是如何逃出生天的?

先说明一下在孙小果被判死刑的1998年,对一个犯罪分子判处并执行死刑的整个流程:

  • 昆明市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被告人上诉
  • 云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同时,核准死刑
    (彼时死刑复核权下放,云南省高院有权对强奸犯罪直接核准死刑)
  • 云南省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 昆明市中院接到命令后,在七日内执行死刑
  • 执行完毕后,将相关案件材料与执行情况逐级上报最高院备案

云南省高院与昆明市中院同城,如果没有迁过址,在地图上两院之间的直线距离只有1公里,开车五分钟。

从云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判维持原判,到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再到昆明市中院接到命令,哪怕路上再拖延,相关人员再有意拖拉,恐怕最多拖上十天半个月。

而且,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孙小果一家的“影响力”还不足以撼动二审法院。

留给孙小果的时间,按天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三、调换死囚?

说到这个事件,有同事脱口而出:找人顶包,调换死囚!

这种可能很快被我们否决了。

因为从操作难度上说,这是hard模式:

也许坐牢能找到愿意顶包的人,但面对死刑,谁能保证枪顶在脑袋上时,那个顶包者还能心甘情愿呢?

更何况,要在短时间内找到一个与孙小果相似却又甘愿顶包的人,难上加难。

而且,顶包者进出看守所也是个问题,会有很多目击证人;执行死刑时的重要流程之一就是验明正身,在场还有检察院派员监督,还要把相关材料上报最高院备案。

这些都会留下太多痕迹与不确定因素,相关的经手人员更不会冒这种险。

从操作难度上说,找人顶包的难度高于让法院不判死刑,这种可能性不大。有这能耐,还不如让法院不判死刑呢。

还有同事细心地注意到,2008年孙小果的“申请专利”明显是为了减刑之用,如果孙小果已经找人顶包执行了自己的死刑,那根本没有必要减刑了。

因此,找人顶包的可能被排除。

四、真相只有一个!

我们还讨论了其他的可能:

法院拖着不执行死刑?也不可能,不执行案件就还没结,没结案相关人员就一定会被追究,而且同样有检察院监督着。

二审维持原判,但是复核死刑时不同意?这也不可能。当时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维持原判与核准死刑同步进行,在同一份二审裁判书的最后结论部分会同时注明“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对××犯×××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别忘了那个2008年孙小果获得的专利,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重大立功!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执行死刑时可以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分别是:

  • 裁判可能有错
  •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 罪犯正在怀孕

孙小果是男的不可能怀孕,裁判已经被二审法院维持了也基本不可能有错,那剩下的选项自然就是唯一的可能:孙小果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或者有别的重大立功。

其他的重大立功很好理解,比如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既然孙小果能在2008年申请专利,那早在1998年申请个专利也不是不可能。

当然,走学术路线通常比较慢,可能赶不上枪下留人,相比之下,检举揭发会更简单快捷。

同样是1998年,大概正是这个案件二审期间的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规定,重大犯罪、重大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贩卖毒品的案件,超过50克的量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云南作为一个毒品案件频发省,在这方面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

以孙小果能够在94年第一次被判刑时就改户籍、保外就医的“能耐”,想弄点重大涉毒案件的“立功”,也是很容易的。

然后在执行死刑前因为立功而减刑留命,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只要能活下来,继续减刑或者保外就医还不容易?

这种做法不止是孙小果一个,前几年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也同样操作过:

2007年2月,佛山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有期徒刑15年。

二审期间,张海从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某处买到线索,随后用于“立功”,二审法院因张海的立功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将原审判决的15年改判为10年。

当然,以上是我们从技术角度,对孙小果当年逃出生天的猜测,真相仍要等督查组最终公布的调查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