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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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恶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者民事索赔?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多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继而迅速扩散。疫情突发,形势严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从社会组织到民间个体,举国上下、万众一心,迅速采取了超常规的防控措施进行应对。
突发的疫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经济生活,同时也更考验着社会每个个体的自觉性,甚至是拷问着人性。新冠肺炎病患者自然令人同情,理当受到相应的治疗、关心和关爱,但也有极个别患者因为自己的不自觉、任性、放纵,甚至是故意,传播病毒,使他人被传染上了疾病,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例如,晋江一人谎报,累及数千人;张家口一人瞒报,撂倒一家医院的所有医护人员;更有甚者,个别人在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已被确诊的情况下,仍然拒不配合治疗,导致他人被传染。恶意传播新冠病毒行为,受到了严厉谴责,甚至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其中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例子已有多例。那么对于新冠肺炎恶意传播者,除了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行政责任外,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对于被传染者,其能否向恶意传播者进行民事索赔呢?
 
一、恶意传播新冠病毒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行为要件,应当承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随着疫情控制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各部门也先后依法出台了一系列的管控意见和措施,对防治和控制疫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涉及疫情防控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所涉及的33个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此外,各地也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关文件和规定,明确违反防控措施所需要承担的相关行政法律责任。
从国家、政府层面出台的相关规定看,其更多的是强调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但针对一个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其需要面对的法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有民事责任,这样才是完整的体系。恶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行为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同时具备加害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从新冠肺炎患者恶意传播行为分析看,其在明知自己身患疾病或者有证据证实极可能携带新冠肺炎病毒的情况下,仍然亵渎和漠视他人健康权,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甚至是故意与他人亲密接触,导致他人被感染疾病,造成他人人身健康受到伤害,严重侵犯他人合法人身权益,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对恶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者进行民事索赔具有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
新冠肺炎患者违反规定,将新冠肺炎传播给他人,导致他人感染疾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被传染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追究传播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又分别于119条、120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关费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也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已确诊以及虽未确诊但属于应当隔离的,违反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被传染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将新冠肺炎传染给他人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下列几种情形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是,
通过医学诊断已确诊(例如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的),但违反治疗、隔离规定,离开治疗、隔离场所,并且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将疾病恶意传播给他人的。例如,某患者已被确诊新冠病毒感染肺炎,但在医院隔离诊断期间,逃离医院;在逃离后,与他人密切接触,导致他人感染的。
二是,
虽然尚未确诊,但已有疑似病情症状,且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已明确要求采取隔离等措施,仍不听劝阻,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例如,某人身体已出现发热、乏力、轻微呼吸困难等症状,虽然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但医生已明确要求其继续观察、诊断并采取要求隔离措施的;该人仍不听劝阻,擅自外出,且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他人感染的。
三是,
虽然尚未确诊且未发病,但违反规定,擅自从重点疫区逃离,导致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比如身处重点疫区的某人,虽然未经医疗机构诊断,身体也尚未出现明显不适,但违反重点疫区管控规定,擅自从重点疫区逃离,且在逃离过程中或逃离后,将病毒传播给给他人,导致他人感染的。
四是,
与确诊者有密切接触史,但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不按要求进行诊断、隔离,导致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例如,某人明知自己曾经与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的接触史,但不如实报告,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自身被感染后,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导致他人感染的。
五是,
重点疫区人员离开疫区后,不遵守抵达地有关规定,不进行严格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管理,导致将病毒传染给他人的。例如,在重点疫区的某人,遵守离开疫区的有关规定,经同意离开疫区到达外市后,却未能遵守抵达地防控规定,在规定隔离时限内擅自外出,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导致他人感染。
四、被传染者可以要求具备故意或重大过失传播者承担医疗支出、误工减少、精神损害等赔偿
被传染者一旦感染上新冠肺炎,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治疗、观察,在人身受到伤害、限制的同时,必然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生活,甚至可能导致极大的精神痛苦。对此,被传染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等有关规定,要求传播者承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对于被传染者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严格的防控措施,需要严格的执行;而严格的执行,需要严厉的责任作为保障。新冠肺炎传播者是疫情防治的重要环节,全面依法对其行为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且必要的。恶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害人害己!在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上,希望社会的每一个人,更要多一份责任心,多一些敬畏心,不给自己、不给家人、不给社会添乱,用实际行动展现出爱国之心、强国之志!冬去山明水秀,春来鸟语花香!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坚信,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