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蕴法以行 唯德于心

蔡某某贩卖毒品案——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办案律师

林志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某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5千克,后在其住处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1包、含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1包、含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1包,判决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诉讼过程

1、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对蔡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刑事判决;

2、原审被告人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3、二审法院于2009年8月5日对蔡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开庭审理;

4、上诉人蔡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形成终审判决,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律师意见

林志明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蔡某某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决定以无罪的思路进行辩护。辩护人提出蔡某某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毒品购买者李某某前后供述矛盾,侦查人员书面证明与现场情况不符,案件破获过程存在诱惑侦查情况,对本案装有交付物品的旅行包并无扣押,且同案犯李某某量刑较蔡某某轻,有失公平等。

 

审判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上诉人蔡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但案件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疏漏,造成证据有一定的瑕疵,尚达不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铁证标准,采纳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文书

第1页,林志明律师担任蔡某某辩护人。↓

第17、18页,判决结果。↓

法律条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总结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是否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存在贩卖行为;

2、被告人贩卖的毒品与家中被查获的毒品在物理特征、种类、含量等方面是否一致;

3、明确毒品交易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4、明确毒品交易是否存在侦查人员诱惑侦查情况;

5、确定是否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况;

6、仔细核实关于扣押毒品全流程的证据材料,判断其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7、查清现场勘查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应笔录附卷;

8、明确是否对查获毒品进行检验鉴定;

9、是否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和纯度鉴定;

10、查清在查扣、鉴定的全过程中,毒品的种类、数量、形状、颜色、含量是否存疑,是否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

11、具体的查扣、称量、鉴定过程是否有同步录像;

12、同步录像中,侦查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13、毒品的提取、称量、鉴定过程是否存在受到污染的可能;

14、查清是否有对毒资及毒品外包装物等涉案物品进行指纹鉴定;

15、核实贩卖人及购买人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

16、是否有证据显示在住处缴获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17、被告人的尿检结果与查获的毒品能否对应;

18、核实被告人是否有涉毒品的违法犯罪前科;

19、详细查看全程录音录像视频,确定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线索或可能;

20、能否查清被告人的毒品来源;

21、被告人是否受他人指使而贩卖;

22、被告人是否存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23、明确被告人是否属于正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女性;

24、被告人是否患有不适宜关押的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