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韩国社会中持续发酵的“N号房”事件让全球舆论一片哗然,甚至很多人在了解事件后产生了强烈的生理不适。“N号房间”是什么东西?
简而言之,就是犯罪分子在社交平台Telegram建立多个秘密聊天房间(称为“N号房间”),以各种威胁手段奴役并性侵女性(包括未成年人)后,将非法拍摄的淫秽视频和照片上传到“房间”里供多达26万付费会员观看。截至3月22日,韩国警方所掌握线索的被害女性多达74人,其中16人为未成年人,最小的为年仅11岁的小学生。韩国警方已对涉案的共犯13人进行立案,并拘捕了为首的“博士”赵某。 赵某等人将受到法律制裁,可这样的结果尚不足以平息民众的愤怒。韩国国民发起请愿书,要求公开26万收费会员的具体身份,上面写着“进入过房间的,你们每个人都是杀人犯”。只不过,很多人从法律角度提出,观众仅仅是“购买”了淫秽视频,无论韩国刑法或是我国刑法,都没规定要惩罚购买者,“师出无名”,还是要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因为,这不是一次两次短暂的出售淫秽视频,而是“博士”组成的犯罪团伙为了不断牟取经济利益,长期、持续、稳定地实施性侵。在这个过程中,众多会员的付费、起哄煽动、打赏等行为,不断刺激、推动、加强犯罪团伙的犯罪意图,这在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被称为“心理(精神)上的帮助”,当然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尽管各国的刑事法律规定有所差异,但是在刑法理论上,尤其是共同犯罪的理论上仍有相通之处,这样的思路,也完全有可能套用在韩国的这个案件中。只不过,要从“理论”到“现实”的转化,在证据上存在几个难题。
1
要证明观众“期待继续犯罪”
我们看不到具体证据,也无从确定在具体的过程中,观众的参与程度如何。如果观众可以提出要求,让“博士”根据观众要求实施特定的性侵行为,那提出要求的观众完全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最多是从聊天记录、视频中搜集证据的工作量问题而已。但是,如果会员只是被动观看,不能主动参与,那证明难度就会大大提升。 “在线付费观看视频”是一种特殊的模式,是以“犯罪结果”吸引会员付费观看,即犯罪在先,付费在后。这种情况下,尽管付费行为在客观上对犯罪有促进效果,但会员初次付费通常只是为了购买观看“已经发生的犯罪”,主观上并没有“让犯罪团伙继续犯罪”的意图。我们要用证据来证明“观众明知这是性侵犯罪,并期待犯罪团伙继续犯罪”。
关键证据之一:
“持续、稳定”地观看
光是一次两次的观看视频或直播,也很难证实会员积极追求或期待犯罪行为。
只有“长期、稳定”地观看视频或直播,甚至每次直播必看,既可证实会员“明知”这是性侵犯罪,又可证实会员对此类性侵行为感兴趣,这是“期待继续犯罪”的前提。
关键证据之二:
“付费”
会员在初次付费当时未必明知这是犯罪,更未必确定“明知将来还会继续犯罪”。是否明知性侵犯罪,从会员观看视频的次数、频率,以及犯罪团伙的宣传内容等,可以推断。而在此基础之上,如果会员续费,或者在观看过程中“打赏”,这些二次付费行为可以体现会员对于这种性侵行为持“支持、鼓励”的态度。
关键证据之三:
会员与犯罪团伙之间的互动
“多次付费”可以说明会员的期待,但这仍然是一种推断,还需要更多的确切证据来证实这种推断。如犯罪团伙在非法牟利的过程中与付费会员之间的各种互动,包括直播前预告下次犯罪的对象信息,组织抽奖等活动,会员以投票等方式参与决定犯罪的细节,甚至在具体直播、聊天过程中会员的起哄,等等,才可体现会员对性侵犯罪结果的追求与期待。
2
要证明观众的期待与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把“会员”视为一个整体,宏观上看,众多会员以付费、起哄、积极参与等多种行为综合起来,足以刺激和推动性侵犯罪行为继续发生。两者当然存在因果关系,“众多会员”属于在心理上提供帮助的共同犯罪。但是,“众多会员”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责任承担者,它是由许多个甲乙丙丁……的个体组成,每个个体对犯罪整体的影响非常微弱。而性侵犯罪仍然是由犯罪团伙主导并推进的,一般情况下,具体的每个付费会员的行为,很难直接影响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各个会员之间,也不大可能有事前或事中的“共谋”,每个观众的意识都是相对独立的,他们知道彼此的存在,但相互之间没形成“我们一起努力让犯罪团伙继续实施犯罪”的意图。所以会员之间并不是共同犯罪。
我们要认识到,在现实的26万个会员中,不同的人对此类淫秽视频的内容兴趣程度不同,参与程度也大不相同。
会员甲充了值,但是他看了两次就没什么兴趣了,后来根本没看。
会员乙充值以后,偶尔会上去看两眼,但是他后来也续费了。
会员丙是最早一批充值的会员,后来不仅持续充值续费,偶尔还会打赏。
会员丁不仅持续充值续费,而且大手笔打赏,平时还积极参与各种互动活动,活跃度极高。
……
经常在线看各种直播视频的人就知道,真正决定主播收益的,往往就是房间里打赏金额最高、排名最前面、在线时间最长的那几个人。
这个事件也是一样。付费和打赏金额高,观看次数多、时间长、频率大,积极响应、经常起哄的那些“观众”,才足以对犯罪团伙的“继续犯罪”产生影响。
这就有点像我国刑法中的“聚众哄抢罪”,一帮人一哄而上去抢财物,但是各抢各的,彼此之间没有共谋,虽然每个人的行为都属于抢夺,但也无法作为一个共同犯罪的整体来惩罚,只能惩罚其中的组织者、积极参加者。
无论如何,只要想惩罚,完全可以在刑法的理论框架内找到支持,甚至工作量也并非大到无法接受。
比如可以先从聊天记录中搜索“加油”“期待下次”“太棒了”之类明显具备支持、鼓励的感情色彩的言辞,锁定大概的人群范围;再从中筛选出一部分充值金额高、在线时间长、特别活跃的人员,结合现实情况制定一个合适的标准,达到标准的“会员”,就可认定是对犯罪团伙的性侵犯罪有促进作用,而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们认为每个“观众”都应受道德谴责。
尔后,从法律上说,不是每个进入过房间的人都是杀人犯,但每个进入过房间的人,都可能是罪犯。
也许这些人认为他们离刑法很远,但只要刑法轻轻的一次回眸,都足以让他们粉身碎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