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扼要说,总结为如下情况:
1、年利率低于24%(即月息低于2%),法院予以支持
2、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
(1)就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若债务人反悔而主张债权人返还的,法院不支持债务人的返还利息主张。
(2)就债务人未支付的利息,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追索该利息。
(3)若债务人自愿支付该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3、年利率高于36%(即月息高于3%),法院不予支持,就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若债务人反悔而主张债权人返还的,法院支持债务人主张返还超额利息的诉求。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例如:小明(读书时期我们课本中最好的朋友)找小红借款1万元,小红出借时预先扣除了首月利息200元,只将9800元交付给小明。这种情形,法院会认定出借本金是9800元,月息为2%。
1、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债权人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小明(可怕的小明又来了)向小红借款时约定若借贷期届满未清偿本金的,按逾期利率2%计收利息,且须支付未清偿本金5%的违约金。显然前述逾期利率及违约金的约定,总计超过了年利率24%,法院最多仅支持年利率24%的部分。
2、在民间借贷的复利问题上,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总结得出:人民法院所保护的本息之和,最大限度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贷期间的本息之和,超过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前述规定只是针对“借贷期内的利息”不能主张,但是对于借贷期限届满后仍未清偿本金所造成的损失,法院是支持的。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以得出,哪怕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起诉时不仅可主张未清偿的本金,法院还支持年利率为6%的逾期利息。